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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哲学视角看,知识产权法作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的激励机制提供的激励条件,它以尊重个人独立和平等为前提,以"对价与衡平"为立法原则,通过为保护个人创造性财产权而激励个人对知识活动的贡献并最终促进人类共同知识活动发展。知识产权发生于表达自由与财产自由、经济自由及其他政治自由权之间的符合"对价"的自由契约;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定法上的"法定权利",是国家允诺强制保护的符合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社会契约"。其正当性应该满足宪政分配责任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