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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由于传统理论对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的认识存在偏颇,使得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以内部行政行为之一“行政追偿决定行为”的性质界定为起端,探析了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急剧衰弱、民主法治、人权保障逐步高涨的背景下,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当拥有完全的救济权,以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