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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面,很多企业家都认为加速折旧可以让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能够为企业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因此,加速折旧通常是老板们税务筹划的法宝之一。但是,正所谓有利必有弊,加速折旧也并非对所有的企业都适宜。对于某些特殊企业来说,照搬加速折旧的方式,却会造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尴尬局面。
现年35岁的李林是深圳市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小老板。2003年,在父母帮助下的李林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创建了企业。李林的公司除了房产和土地之外,主要的生产设备价值2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为0。刚刚开始做企业的李林,对税务的知识一点也不懂。
为此,李林咨询了身边一些做会计的朋友。他们介绍说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缩短折旧年限法等。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如果未来税率不变,而且各年的收入均衡,那么采用加速折旧法更为有利。因为这可以使得纳税人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额,使应纳税款推迟至晚期交纳。从时间价值看,延迟纳税支付时间,实际上也就是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朋友的介绍,让李林对加速折旧的余额递减法提起了兴趣。他经过查阅资料发现,余额递减法是前3年采用双倍直线折旧率来折旧,后2年则采用直线法折旧,也就是把原来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最初那年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在前3年,固定资产的双倍直线折旧率=2×1/使用年限×100%=2×1/5×100%=2×1/5×100%=40%。在直线折旧法中,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率均为20%。而在余额递减法中,却可以在前3年以40%的比例折旧,这让李林很是欣喜,于是他将折旧方式选择了加速折旧的余额递减法。
按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李林的企业位于在高新技术区,其投资项目也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因此,在企业发展的前2年可以享受免收所得税的待遇。不知不觉,两年很快就过去了。在2003年,电子厂设备的折旧额=200万元×40%=80万元。而在2004年底,设备的折旧额则为(200-80)万元×40%=120万元×40%=48万元。因为在2003年和2004年都是属于免税期,李林对于折旧额的多少并没有放在心上。
到了2005年底,李林的电子厂必须要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在2005年中,除了折旧额,李林的电子厂年收入总额在减除其它允许扣除的项目还余150万元。由于李林选的是余额递减法,则折旧额=(200-80-48)万元×40%=72万元×40%=28.8万元。这样,在2005年,李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额×适用税率=(150-28.8)万元×33%=121.2万元×33%=39.996万元。
很快就到了2006年底,除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该电子厂的年收入总额在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也为150万元。在前3年中,电子厂的设备折旧采用的是双倍直线折旧,折旧额分别为80万元、48万元、28.8万元。而在第4年和第5年,则必须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即其折旧额=(200-80-48-28.8)×(1÷2)=43.2×0.5=21.6(万元),其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利润额×适用税率=(150-21.6)×33%=128.4×33%=42.372(万元),企业的利润=150-42.372=107.628(万元)。
在2005年,企业的折旧额为28.8万元,税款为39.996万元;而在2006年,企业的折旧额为21.6万元,税收支出为42.372万元,李林明显地感觉到由于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加重,但想到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可以争取到一笔免息的资金,李林还是觉得很高兴。
今年的春节,李林认识了一个做税务筹划培训的朋友唐晶。闲聊之下,李林说起了自己得意的加速折旧行动。唐晶认真倾听了李林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得意之作后,却直摇头说:“老兄,你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阿!没错,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可以让企业的利润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你这种类型的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却是弄巧成拙了!”
唐晶的一番话,说得李林愣住了。既然都是加速折旧,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企业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为了解开谜底,他赶忙向唐晶问个究竟。在追问下,唐晶不慌不忙地介绍说,李林的企业,属于税收优惠企业,有2年的免税期,还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利好的因素。但是,这两个因素却是不能同时实现的,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面对李林半信半疑的表情,唐晶决定以数字来说话。李林的电子厂设备原值是200万元,使用期限为5年,残值为0。假设该公司每年的年收入总额在扣除相关项目后为150万元。以余额递减法来算,第1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为80万元,应纳税为0;第2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为48万元,应纳税仍为0;第3年的折旧额为28.8万元,税收支出为39.996万元;第4年的折旧额为21.6万元,税款为43.272万元;第5年的折旧额为21.6万元,税收成本也是43.272万元。在这5年中,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总共为200万元,总共缴纳的所得税为126.54万元。
而假如采用的是年数总和法,又是如何呢?在相同的假设前提下,唐晶又进行了一番计算。在年数总和法中,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其中,可使用年数为5年,使用年数总和=1+2+3+4+5=15(年),残值为0。因此,第一年的折旧额=5÷15×200=66.66(万元);第2年的折旧额=4÷15×200=53.33(万元);第3年的折旧额=3÷15×200=4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40)×33%=110×33%=36.3(万元);第4年的折旧额=2÷15×200=26.66(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26.66)×33%=123.34×33%=40.702(万元);第5年的折旧额=1÷15×200=13.3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13.33)×33%=136.67×33%=45.10(万元)。在这5年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为200万元,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和为122.102万元。
很明显,采用折旧的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假如采用的是直线折旧法呢,企业的税收支出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直线法也就是平均年限法,即每年的折旧率均为20%。那么,在这5年,其固定资产的折旧额都为200×1/5=40(万元)。则第3年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40)×33%=110×33%=36.3(万元)。因为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50万元,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也都为40万元,那么,第4年和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也是36.3万元。这5年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也为200万元,总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8.9万元。
在数字面前,李林硬是愣了许久。经过比较,他才发现,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里面,采用余额递减法的税负是最重的,总额为126.54万元;其次是年数总和法,总额为122.102万元;最轻的是直线折旧法,企业的所得税为108.9万元。唐晶解释说,对于没有免税优惠的企业来说,采用年数总和法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式更为划算。但是,像李林这种前两年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来说,则是恰恰相反。选择加速折旧的话,纳税人不仅不能从中获得税收筹划收益,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价,牺牲更多的经济利益。
唐晶进一步提醒说,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用哪种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的折旧方式所补偿的时间有早晚之分。之所以有折旧方式的差别,只是因为不同的折旧方法会造成年折旧提取额不同,并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企业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以为企业服务,但却没有占用企业资金。
经过唐晶的解释和计算,李林才明白自己当初对税务筹划只是知道其中的皮毛而已,以致没有全面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而造成了“减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状况。但是,事已至此,李林也只有后悔自己没有多学税务筹划的知识了。
小贴士:两种不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情形
第一,年应税所得额在33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在比例税率下,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发展比较有利。但是,在累进税率中,却是采用直线折旧法更为划算。因为这可以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对于中小企业,我国实行的是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适用税率18%,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一10万元(含10万)适用税率27%两档优惠税率。这实际上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累进所得税制。
第二,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在比例税率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现年35岁的李林是深圳市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小老板。2003年,在父母帮助下的李林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创建了企业。李林的公司除了房产和土地之外,主要的生产设备价值2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为0。刚刚开始做企业的李林,对税务的知识一点也不懂。
为此,李林咨询了身边一些做会计的朋友。他们介绍说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缩短折旧年限法等。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如果未来税率不变,而且各年的收入均衡,那么采用加速折旧法更为有利。因为这可以使得纳税人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额,使应纳税款推迟至晚期交纳。从时间价值看,延迟纳税支付时间,实际上也就是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朋友的介绍,让李林对加速折旧的余额递减法提起了兴趣。他经过查阅资料发现,余额递减法是前3年采用双倍直线折旧率来折旧,后2年则采用直线法折旧,也就是把原来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最初那年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在前3年,固定资产的双倍直线折旧率=2×1/使用年限×100%=2×1/5×100%=2×1/5×100%=40%。在直线折旧法中,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率均为20%。而在余额递减法中,却可以在前3年以40%的比例折旧,这让李林很是欣喜,于是他将折旧方式选择了加速折旧的余额递减法。
按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李林的企业位于在高新技术区,其投资项目也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因此,在企业发展的前2年可以享受免收所得税的待遇。不知不觉,两年很快就过去了。在2003年,电子厂设备的折旧额=200万元×40%=80万元。而在2004年底,设备的折旧额则为(200-80)万元×40%=120万元×40%=48万元。因为在2003年和2004年都是属于免税期,李林对于折旧额的多少并没有放在心上。
到了2005年底,李林的电子厂必须要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在2005年中,除了折旧额,李林的电子厂年收入总额在减除其它允许扣除的项目还余150万元。由于李林选的是余额递减法,则折旧额=(200-80-48)万元×40%=72万元×40%=28.8万元。这样,在2005年,李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额×适用税率=(150-28.8)万元×33%=121.2万元×33%=39.996万元。
很快就到了2006年底,除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该电子厂的年收入总额在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也为150万元。在前3年中,电子厂的设备折旧采用的是双倍直线折旧,折旧额分别为80万元、48万元、28.8万元。而在第4年和第5年,则必须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即其折旧额=(200-80-48-28.8)×(1÷2)=43.2×0.5=21.6(万元),其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利润额×适用税率=(150-21.6)×33%=128.4×33%=42.372(万元),企业的利润=150-42.372=107.628(万元)。
在2005年,企业的折旧额为28.8万元,税款为39.996万元;而在2006年,企业的折旧额为21.6万元,税收支出为42.372万元,李林明显地感觉到由于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加重,但想到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可以争取到一笔免息的资金,李林还是觉得很高兴。
今年的春节,李林认识了一个做税务筹划培训的朋友唐晶。闲聊之下,李林说起了自己得意的加速折旧行动。唐晶认真倾听了李林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得意之作后,却直摇头说:“老兄,你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阿!没错,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可以让企业的利润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你这种类型的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却是弄巧成拙了!”
唐晶的一番话,说得李林愣住了。既然都是加速折旧,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企业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为了解开谜底,他赶忙向唐晶问个究竟。在追问下,唐晶不慌不忙地介绍说,李林的企业,属于税收优惠企业,有2年的免税期,还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个利好的因素。但是,这两个因素却是不能同时实现的,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面对李林半信半疑的表情,唐晶决定以数字来说话。李林的电子厂设备原值是200万元,使用期限为5年,残值为0。假设该公司每年的年收入总额在扣除相关项目后为150万元。以余额递减法来算,第1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为80万元,应纳税为0;第2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为48万元,应纳税仍为0;第3年的折旧额为28.8万元,税收支出为39.996万元;第4年的折旧额为21.6万元,税款为43.272万元;第5年的折旧额为21.6万元,税收成本也是43.272万元。在这5年中,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总共为200万元,总共缴纳的所得税为126.54万元。
而假如采用的是年数总和法,又是如何呢?在相同的假设前提下,唐晶又进行了一番计算。在年数总和法中,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其中,可使用年数为5年,使用年数总和=1+2+3+4+5=15(年),残值为0。因此,第一年的折旧额=5÷15×200=66.66(万元);第2年的折旧额=4÷15×200=53.33(万元);第3年的折旧额=3÷15×200=4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40)×33%=110×33%=36.3(万元);第4年的折旧额=2÷15×200=26.66(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26.66)×33%=123.34×33%=40.702(万元);第5年的折旧额=1÷15×200=13.3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13.33)×33%=136.67×33%=45.10(万元)。在这5年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为200万元,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总和为122.102万元。
很明显,采用折旧的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假如采用的是直线折旧法呢,企业的税收支出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直线法也就是平均年限法,即每年的折旧率均为20%。那么,在这5年,其固定资产的折旧额都为200×1/5=40(万元)。则第3年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40)×33%=110×33%=36.3(万元)。因为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50万元,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也都为40万元,那么,第4年和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也是36.3万元。这5年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也为200万元,总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8.9万元。
在数字面前,李林硬是愣了许久。经过比较,他才发现,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里面,采用余额递减法的税负是最重的,总额为126.54万元;其次是年数总和法,总额为122.102万元;最轻的是直线折旧法,企业的所得税为108.9万元。唐晶解释说,对于没有免税优惠的企业来说,采用年数总和法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式更为划算。但是,像李林这种前两年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来说,则是恰恰相反。选择加速折旧的话,纳税人不仅不能从中获得税收筹划收益,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价,牺牲更多的经济利益。
唐晶进一步提醒说,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用哪种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的折旧方式所补偿的时间有早晚之分。之所以有折旧方式的差别,只是因为不同的折旧方法会造成年折旧提取额不同,并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企业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以为企业服务,但却没有占用企业资金。
经过唐晶的解释和计算,李林才明白自己当初对税务筹划只是知道其中的皮毛而已,以致没有全面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而造成了“减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状况。但是,事已至此,李林也只有后悔自己没有多学税务筹划的知识了。
小贴士:两种不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情形
第一,年应税所得额在33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在比例税率下,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发展比较有利。但是,在累进税率中,却是采用直线折旧法更为划算。因为这可以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对于中小企业,我国实行的是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适用税率18%,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一10万元(含10万)适用税率27%两档优惠税率。这实际上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累进所得税制。
第二,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在比例税率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