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及应用使得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及其技术已经成为当今时代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人们在依靠网络技术享受前所未有的高效、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欺诈、隐私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纠纷等网络所带来的问题。本文认为要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依靠法制建设来进行积极的防御和监管,所以在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互联网法制体系。
关键词 信息时代 法律制度 创新
作者简介:杨焯,山东临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09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人类造福,同时如果利用不当则会伤害人类,正如核能既可以制造原子弹也可以毁灭人类一样,现代高科技网络技术为人类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如果管理不当则会成为很多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手段,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而现行法律中,很多内容都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需要法制建设跟上甚至超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我国互联网法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乏主动性、时代性及前瞻性
F
(二)立法层级不高
在我国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立法最早是1991年劳动部出台的《全国劳动管理信息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规定》。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计算机及互联网方面的技术进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当前的各级立法机构所出台的相关的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尽管也有100多件,不过从总体来说,数量不多,尽管地方性的规章和法规较多但是却缺乏一定的立法层级。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数量和规模,但是这些数量较多的法律法规一来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完整性,条理不清晰,不能构成一个科学而成熟的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的只有十余个,其他大部分是部门性的、地方性的法规及规章等。
(三)法律内容缺乏操作性
当前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都是一些宣示性的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缺乏相应的实践操作性,无法真正的指导具体的实践。如当前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尽管规定的范围很广,不过却不够具体,无法进行明确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仅仅是一種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如在法律规章中对于行政法规、规章的“九不准”,太过于笼统和模糊,无法对于“淫秽、色情信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进行具体的界定,实践操作中监管部门大都是根据自己的个人理解或权力意志来进行判断,使得执法随意性较强。
(四)缺乏系统性,存在法律冲突和重复
在法律制定方面因为缺乏统一的规划,使得管理权限较为混乱,不能实现纵向统筹及横向的沟通和协调,在多个部门职权内相互扯皮,出现“多头立法,政出多门”等现象,使得立法内容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有的规章之间出现冲突和矛盾,在具体的实践执行起来无法有效适用。
(五)重视管理忽视权利,使得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对称
开展互联网管理其根本是为了确保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但是目前立法基本是政府管理角度出发,过于重视管理部门的职权、处罚措施等,在管理方面基本是关于市场准入及行政处罚方面的内容,规范设计方面基本以禁止性的规范为主,几乎没有激励性的内容,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对网络用户权利的保障。而且缺乏激励措施来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管理及行业自律,“管制”性色彩浓厚。例如在内容管理方面,对企业进行过重的内容审查,使得企业负担很重,也使得政府内容管理责任得以转移,并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尽管有顶的内容审查义务,不过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还需要明确相关的标准。
二、我国互联网立法的完善策略
自从上世纪中期我国开始发展互联网以来,在依法管理互联网方面也有一定的成就。不过和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成熟,缺乏系统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和我国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相比,网络立法还较为滞后。只有不断进行法制创新,完善互联网法制体系才能不断推动网络管理机制完善和发展。
(一)广泛开展法理研究
之所以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会出现滞后问题以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等,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对于网络法制问题不够重视,缺乏这一方面的法理学研究。尽管我国在2002年就开始建立了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等,大学也逐渐组建了网络法学相关的研究室和研究中心。但和欧美国家相比,研究力度不够,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研究框架。研究内容不是国外相关的网络信息政策方面的介绍,就是对于网络信息政策法规相关的概念、内容、研究方法等纯理论方面的内容,缺乏对于实践的有机联系,依赖国外相关的经验,缺乏对于我国实际情况的调研,没有真正从我国立法、执法及司法现状出发,缺乏有实际效力的见解等。所以,我国到目前为止还缺乏有重要价值及影响力的实践调研报告。为更好的做好法理研究,我国需要参考美欧国家的先进经验,成立网络信息政策委员会,统一规划和指导,加深法律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开展相关的实践调研报告,提高我国的网络法制管理理论水平。
(二)提升立法层次,制定专门而系统的网络传播法
从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层级不高这一现状出发,今后要统一立法主体,推动网络监管法律层级的提高,也就是需要由人大和国务院来主持立法,使得各部门分别立法现象减少,制定统一的法律、规章和制度,避免法律冲突。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系统的网络传播法,使得该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层次和效力。另外,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使得法律的适用性及操作性得到提高。从当前来看世界上几乎有33%的国家正在制定互联网相关的法规,其中几乎大部分国家都在对原有的法规进行更改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互联网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一部网络单行法,能够及时且准确地对各种网上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界定,和现有的其他法律规范相结合对这些犯罪现象加以惩处,从而减少和控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出现,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 (三)完善网络监管程序,重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目前来看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操作性差的确定,因此今后在法制建设中要加强规范性建设。如对网络犯罪在电子取证方面要加强相应的操作规范完善,加强网络犯罪后相关的精神赔偿方面的鉴定等操作规范等等,从而推动实际网络执法中更加准确和有操作性。对现有的网络法律的监管程序进行修补和完善,明确网络各方的责任及义务,重视对网络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从根本上来说,网络法制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网络使用权益,所以需要更加重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强调政府的网络管理。权利和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在有效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责任,重视网络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使得责任和权利相匹配,避免只重视权利而忽视责任。
(四)对网络和内容进行分开管理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制管理中大都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出现冲突以及相互扯皮等现象,在出现冲突时无法进行准确的解决。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家的处理经验,将互联网网络和内容分开独立,并设立不同的法律规范,并制定不同的部门对其进行独管理,使其相互配合,对相互之间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实施有效管理。在立法方面对内容和网络进行分别管理,在我国当前偏重网络内容的监管,而对网络营运商则缺乏相应的管理。需要重视对信息源和传播通道的法律监管,从而从根本上更好的来规范网络中的不法行为。要治标需治本,对于非法内容要从传播源头进行控制,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做好网络管理,包括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监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资格审查及运营监督方面。
(五)需要重视重点领域的立法建设
除了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网络法律外,还需要根据网络发展的形势开展重点领域的网络立法。如当前快速的电子商务领域急需進行相关的立法,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以及网络刑事犯罪等方面的立法。
(六)开展国际合作,推动网络立法国际化
互联网是无国界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网络立法中需要和国际方面的行规相适应,积极开展国际化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方面的沟通和协作,认真关注国际上的网络立法与管理动向,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和做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网络立法和国际通行的原则和做法相适应,使得我国的网络立法能够实现国际化。
(七)积极推动网络法律的普法工作和教育工作
在积极加强我国网络法制立法工作的同时,加强相关的普法教育也是推动和促进网络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只有将法律宣传到每一个公民心中,才能提高公民对于互联网法律的认识水平,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水平,从而更好的减少相关的网络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出现当前诸多的网络犯罪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同时也是由于网络用户法制不了解所造成的,因为他们不知道在网络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行为和做法才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我国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所以加强相关的网络法律相关的普及和教育工作也是更好的推动我国新时期网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网民普法教育方面政府应该发挥积极的领导功能,而网络内容及渠道提供商和从业者及网民都需要负担其学习网络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网络提供商在为网民提供相关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强相关普法教育工作,从而确保网民能够健康、合法、合理、有序的利用网络为自己服务。
总之,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新时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有必要积极的完善相关的立法,通过系统而成熟的制手段来规范互联网行为,避免和打击网络犯罪,推动健康、有序网络行为,这也是国外其他网络发达国家在推行法制管理方面的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法制的管理力度,重视保护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网络管理规律体系,更好的促进互联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力啸.试析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机制与困境.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3).
[2]李欲晓.互联网治理与信息社会法律的研究对象和目标.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
[3]周晓燕.互联网治理的他国经验.人民论坛.2010(10).
[4]曾润喜、徐晓林.社会变迁中的互联网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0(4).
[5]申志伟、张彬、陈文基.基于有害信息传播模型的互联网治理研究.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6]谢永江、纪凡凯.论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5).
[7]宋晓慧、赵俊林、杨倩、赵升文.互联网治理之困境与出路.科学与管理.2009(4).
关键词 信息时代 法律制度 创新
作者简介:杨焯,山东临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09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人类造福,同时如果利用不当则会伤害人类,正如核能既可以制造原子弹也可以毁灭人类一样,现代高科技网络技术为人类生产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如果管理不当则会成为很多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手段,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而现行法律中,很多内容都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需要法制建设跟上甚至超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我国互联网法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乏主动性、时代性及前瞻性
F
(二)立法层级不高
在我国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立法最早是1991年劳动部出台的《全国劳动管理信息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规定》。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计算机及互联网方面的技术进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当前的各级立法机构所出台的相关的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尽管也有100多件,不过从总体来说,数量不多,尽管地方性的规章和法规较多但是却缺乏一定的立法层级。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数量和规模,但是这些数量较多的法律法规一来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完整性,条理不清晰,不能构成一个科学而成熟的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的只有十余个,其他大部分是部门性的、地方性的法规及规章等。
(三)法律内容缺乏操作性
当前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都是一些宣示性的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缺乏相应的实践操作性,无法真正的指导具体的实践。如当前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尽管规定的范围很广,不过却不够具体,无法进行明确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仅仅是一種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如在法律规章中对于行政法规、规章的“九不准”,太过于笼统和模糊,无法对于“淫秽、色情信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进行具体的界定,实践操作中监管部门大都是根据自己的个人理解或权力意志来进行判断,使得执法随意性较强。
(四)缺乏系统性,存在法律冲突和重复
在法律制定方面因为缺乏统一的规划,使得管理权限较为混乱,不能实现纵向统筹及横向的沟通和协调,在多个部门职权内相互扯皮,出现“多头立法,政出多门”等现象,使得立法内容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有的规章之间出现冲突和矛盾,在具体的实践执行起来无法有效适用。
(五)重视管理忽视权利,使得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对称
开展互联网管理其根本是为了确保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但是目前立法基本是政府管理角度出发,过于重视管理部门的职权、处罚措施等,在管理方面基本是关于市场准入及行政处罚方面的内容,规范设计方面基本以禁止性的规范为主,几乎没有激励性的内容,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对网络用户权利的保障。而且缺乏激励措施来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管理及行业自律,“管制”性色彩浓厚。例如在内容管理方面,对企业进行过重的内容审查,使得企业负担很重,也使得政府内容管理责任得以转移,并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尽管有顶的内容审查义务,不过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还需要明确相关的标准。
二、我国互联网立法的完善策略
自从上世纪中期我国开始发展互联网以来,在依法管理互联网方面也有一定的成就。不过和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成熟,缺乏系统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和我国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相比,网络立法还较为滞后。只有不断进行法制创新,完善互联网法制体系才能不断推动网络管理机制完善和发展。
(一)广泛开展法理研究
之所以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会出现滞后问题以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等,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对于网络法制问题不够重视,缺乏这一方面的法理学研究。尽管我国在2002年就开始建立了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等,大学也逐渐组建了网络法学相关的研究室和研究中心。但和欧美国家相比,研究力度不够,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研究框架。研究内容不是国外相关的网络信息政策方面的介绍,就是对于网络信息政策法规相关的概念、内容、研究方法等纯理论方面的内容,缺乏对于实践的有机联系,依赖国外相关的经验,缺乏对于我国实际情况的调研,没有真正从我国立法、执法及司法现状出发,缺乏有实际效力的见解等。所以,我国到目前为止还缺乏有重要价值及影响力的实践调研报告。为更好的做好法理研究,我国需要参考美欧国家的先进经验,成立网络信息政策委员会,统一规划和指导,加深法律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开展相关的实践调研报告,提高我国的网络法制管理理论水平。
(二)提升立法层次,制定专门而系统的网络传播法
从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层级不高这一现状出发,今后要统一立法主体,推动网络监管法律层级的提高,也就是需要由人大和国务院来主持立法,使得各部门分别立法现象减少,制定统一的法律、规章和制度,避免法律冲突。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系统的网络传播法,使得该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层次和效力。另外,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使得法律的适用性及操作性得到提高。从当前来看世界上几乎有33%的国家正在制定互联网相关的法规,其中几乎大部分国家都在对原有的法规进行更改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互联网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一部网络单行法,能够及时且准确地对各种网上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界定,和现有的其他法律规范相结合对这些犯罪现象加以惩处,从而减少和控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出现,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 (三)完善网络监管程序,重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目前来看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操作性差的确定,因此今后在法制建设中要加强规范性建设。如对网络犯罪在电子取证方面要加强相应的操作规范完善,加强网络犯罪后相关的精神赔偿方面的鉴定等操作规范等等,从而推动实际网络执法中更加准确和有操作性。对现有的网络法律的监管程序进行修补和完善,明确网络各方的责任及义务,重视对网络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从根本上来说,网络法制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网络使用权益,所以需要更加重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强调政府的网络管理。权利和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在有效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责任,重视网络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使得责任和权利相匹配,避免只重视权利而忽视责任。
(四)对网络和内容进行分开管理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制管理中大都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出现冲突以及相互扯皮等现象,在出现冲突时无法进行准确的解决。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家的处理经验,将互联网网络和内容分开独立,并设立不同的法律规范,并制定不同的部门对其进行独管理,使其相互配合,对相互之间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实施有效管理。在立法方面对内容和网络进行分别管理,在我国当前偏重网络内容的监管,而对网络营运商则缺乏相应的管理。需要重视对信息源和传播通道的法律监管,从而从根本上更好的来规范网络中的不法行为。要治标需治本,对于非法内容要从传播源头进行控制,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做好网络管理,包括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监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资格审查及运营监督方面。
(五)需要重视重点领域的立法建设
除了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网络法律外,还需要根据网络发展的形势开展重点领域的网络立法。如当前快速的电子商务领域急需進行相关的立法,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以及网络刑事犯罪等方面的立法。
(六)开展国际合作,推动网络立法国际化
互联网是无国界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网络立法中需要和国际方面的行规相适应,积极开展国际化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方面的沟通和协作,认真关注国际上的网络立法与管理动向,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和做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网络立法和国际通行的原则和做法相适应,使得我国的网络立法能够实现国际化。
(七)积极推动网络法律的普法工作和教育工作
在积极加强我国网络法制立法工作的同时,加强相关的普法教育也是推动和促进网络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只有将法律宣传到每一个公民心中,才能提高公民对于互联网法律的认识水平,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水平,从而更好的减少相关的网络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出现当前诸多的网络犯罪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同时也是由于网络用户法制不了解所造成的,因为他们不知道在网络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行为和做法才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我国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所以加强相关的网络法律相关的普及和教育工作也是更好的推动我国新时期网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网民普法教育方面政府应该发挥积极的领导功能,而网络内容及渠道提供商和从业者及网民都需要负担其学习网络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网络提供商在为网民提供相关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强相关普法教育工作,从而确保网民能够健康、合法、合理、有序的利用网络为自己服务。
总之,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新时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有必要积极的完善相关的立法,通过系统而成熟的制手段来规范互联网行为,避免和打击网络犯罪,推动健康、有序网络行为,这也是国外其他网络发达国家在推行法制管理方面的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法制的管理力度,重视保护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网络管理规律体系,更好的促进互联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力啸.试析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机制与困境.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3).
[2]李欲晓.互联网治理与信息社会法律的研究对象和目标.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
[3]周晓燕.互联网治理的他国经验.人民论坛.2010(10).
[4]曾润喜、徐晓林.社会变迁中的互联网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0(4).
[5]申志伟、张彬、陈文基.基于有害信息传播模型的互联网治理研究.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6]谢永江、纪凡凯.论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5).
[7]宋晓慧、赵俊林、杨倩、赵升文.互联网治理之困境与出路.科学与管理.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