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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概念主要是指在签订合同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同时又不可规则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于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例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印发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经营,那么这些培训机构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同时,这些培训机构的员工当然也无法继续雇用,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用情势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法》中又有哪些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