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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是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依据,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价的依据。由此看来,财务竣工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因此,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也成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一项主要的评审工作。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详细审计,以期达到竣工决算要求比较高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但由于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存在其特殊性,涉及大量工程等其他专业的知识,相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比较陌生,故本文将审计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提和收尾工程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第(2016)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和设置审计程序时必须把握好该前提条件。
此外,收尾工程的确定也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重点。收尾工程的投资额如何确定?一般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收尾工程项目已通过招投标而在实施过程中的,可以按照该项目的中标价(合同价)加上设计变更联系单的工程造价(估计数)。二是收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已齐备,但未通过工程公开招标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专家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造价来确定该收尾工程的投资额。三是相关图纸未设计好的,但项目投资总概算有该项目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作为收尾工程的投资额。
二、工程造价结算资料的复核
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的投資所占比重较高,故注册会计师欲降低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有必要对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复核。那么如何掌握复核比例?复核比例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暂行)》的规定: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查面不少于建筑安装完成额的15%,抽查重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首先应核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以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其次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和定额子目套用进行审计。再次要对材料价格进行审计,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方法,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最后要对签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由甲方承担。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三、建设项目借款利息的问题
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对于借款利息问题应充分关注:一是借款利息期限的问题。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可以计入借款利息项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二是利息费用范围的问题。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借款用途规定使用借款资金和未按合同规定还款而支付的加付利息,不应计入基建投资总额。三是财政贴息处理的问题。部分建设项目在审计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有财政贴息资金、检查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已全部到位、审查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四是审计利息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处于其他目的而采用职工集资方式(无计划)支付超过银行利率的利息或者出借资金而造成借款利息支出等问题,注册会计师要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此外,由项目投资方承担的项目资金因未及时到位造成建设资金周转缺口而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应列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应向项目投资者收回。
四、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审计
根据财政部第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重点,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之规定,在总额控制内列支,超额部分必须核减建设成本,并且考虑列支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在审计实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建设单位为达到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总额,会将属于管理费范畴的办公费、会议费等费用列入“其他待摊投资”,或者将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而有些建设单位对业务招待费虽然单列核算,但仍有大量实质为业务招待费,却列支在诸如招投标费、可行性研究、会议费、勘察设计费等明细中。对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并予以调整。
总之,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知识面广,跨学科、跨行业,需要注册会计师拓展知识结构和层次,提升对基建投资项目的分析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能力。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提和收尾工程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第(2016)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和设置审计程序时必须把握好该前提条件。
此外,收尾工程的确定也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重点。收尾工程的投资额如何确定?一般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收尾工程项目已通过招投标而在实施过程中的,可以按照该项目的中标价(合同价)加上设计变更联系单的工程造价(估计数)。二是收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已齐备,但未通过工程公开招标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专家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造价来确定该收尾工程的投资额。三是相关图纸未设计好的,但项目投资总概算有该项目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作为收尾工程的投资额。
二、工程造价结算资料的复核
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的投資所占比重较高,故注册会计师欲降低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有必要对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复核。那么如何掌握复核比例?复核比例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暂行)》的规定: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查面不少于建筑安装完成额的15%,抽查重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首先应核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以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其次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和定额子目套用进行审计。再次要对材料价格进行审计,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方法,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最后要对签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由甲方承担。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三、建设项目借款利息的问题
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对于借款利息问题应充分关注:一是借款利息期限的问题。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可以计入借款利息项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二是利息费用范围的问题。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借款用途规定使用借款资金和未按合同规定还款而支付的加付利息,不应计入基建投资总额。三是财政贴息处理的问题。部分建设项目在审计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有财政贴息资金、检查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已全部到位、审查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四是审计利息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处于其他目的而采用职工集资方式(无计划)支付超过银行利率的利息或者出借资金而造成借款利息支出等问题,注册会计师要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此外,由项目投资方承担的项目资金因未及时到位造成建设资金周转缺口而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应列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应向项目投资者收回。
四、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审计
根据财政部第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重点,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之规定,在总额控制内列支,超额部分必须核减建设成本,并且考虑列支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在审计实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建设单位为达到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总额,会将属于管理费范畴的办公费、会议费等费用列入“其他待摊投资”,或者将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而有些建设单位对业务招待费虽然单列核算,但仍有大量实质为业务招待费,却列支在诸如招投标费、可行性研究、会议费、勘察设计费等明细中。对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并予以调整。
总之,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知识面广,跨学科、跨行业,需要注册会计师拓展知识结构和层次,提升对基建投资项目的分析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