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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模式银行对于科技型创新型的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的投放,以股权收益弥补信贷资金风险损失。主要是对中小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机构评估、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债权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通过“股权+债权”的这种形式来缓解商业银行在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时所面临的风险和收益部匹配的困境。但是商业银行的约束机制、风险管理不同于风投机构,因此要设计一个适合投贷联动的风险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 投贷联动 风险防范
投贷联动起源于美国,风行于欧洲,主要为科技企业所服务。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来增加信贷收益以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股权投资可以为银行获得发展机遇增加收益;对企业来说,解决了企业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015年的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探索联动投贷。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民营银行,启动投贷联动试点”。需要关注的是投贷联动也有风险。
投贷联动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1)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来说,它们轻资产,抵押物不足,因此担保法律风险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它们往往是质押知识产权。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时,表明这个企业的项目在市场上失败,它的專利价值在减少,无法达到银行设定的还款保障程度。
(2)在投贷联动中,银行的关联公司和其他股权投资人会与借款人就营业业绩标准、利润的实现、管理层等进行约定,通过估值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一个协议。也称对赌协议。银行可以通过相关的境外子公司进行股权的投资。但是对于我国的法律和司法环境,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认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3)股市的动荡削弱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管理层也对上市企业的审核更加的严格起来。我国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发展阶段,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很难进行公开交易,一般是进行场外交易。这就导致了股权投资的场外交易不透明,市场的价值也就难以估计,股权的估值和实际的交易值也就会出现差距。
(4)企业贷款的道德风险是一直存在的,投贷联动会使银行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好的企业宁可高息贷款也不愿意稀释股权,不好的企业更愿意获得高额的贷款。
近年来监管层大力整顿银行乱收费的现象,减少银行给企业贷款的附加条件。在投贷联动下不排除会出现银行利用企业对贷款的需求,以投资人股的的条件进行贷款,即一种寻租行为(寻租行为虽对寻租者来说可能更有效率,但是对社会来说却无效率可言。它会造成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同时也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企业利用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游说会直接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该行为直接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的发生),从而侵害了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
防范投贷联动风险的建议:
(1)审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筛选合格科技企业。银行对贷款提高警惕,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企业的特征、创新的特点和经验、市场的地位等,严格审查是否达到贷款的相关条件。同时要加大相关业务的培训。投贷联动不是简单的贷款业务,是信贷和投行的业务结合。银行要尽快整合内部关于业务的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止操作风险的出现。
(2)制定科学周全的财务计划。投贷联动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在运作中可能发生投资和贷款的交叉进行,或者还有其他机制的参与进行。因此要使得各种机制在运作中协调运用,要从一开始就建立一套既符合金融监管又符合市场运作的完整周密的财务规划。
(3)完善纠纷解决机制。银行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采取诉讼不是最好的选择。协商、调节、仲裁都是可以选择的方法。解决的过程中要保证保密、高效、快速,更加合理和公正。加快对《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矩的除外。”等一些不合金融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款,制定符合当今金融发展的法律规定。
(4)加快完善相关的制度,完善担保制度,风险补偿、政府担保基金和商业保险等对投贷联动风险的分担。一是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信息的更新,以降低信用和经营的风险。二是建立并完善担保、评级、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交流平台等金融基础实施,完善金融业务的配套服务。三是健全投贷联动业务退出机制。应该允许商业银行通过鉴定远期协议来锁定投贷联动的退出时间和方式,同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对投贷业务的风险
监管评估来设定投贷联动的退出条件和标准以及退出的价格。搭建好区域股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交易功能。
(5)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业协会在促进银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要担负起对银行的监管。在投贷联动中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行为,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挥协调服务功能。
商业银行 投贷联动 风险防范
投贷联动起源于美国,风行于欧洲,主要为科技企业所服务。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来增加信贷收益以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股权投资可以为银行获得发展机遇增加收益;对企业来说,解决了企业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015年的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探索联动投贷。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民营银行,启动投贷联动试点”。需要关注的是投贷联动也有风险。
投贷联动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1)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来说,它们轻资产,抵押物不足,因此担保法律风险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它们往往是质押知识产权。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时,表明这个企业的项目在市场上失败,它的專利价值在减少,无法达到银行设定的还款保障程度。
(2)在投贷联动中,银行的关联公司和其他股权投资人会与借款人就营业业绩标准、利润的实现、管理层等进行约定,通过估值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一个协议。也称对赌协议。银行可以通过相关的境外子公司进行股权的投资。但是对于我国的法律和司法环境,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认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3)股市的动荡削弱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管理层也对上市企业的审核更加的严格起来。我国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发展阶段,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很难进行公开交易,一般是进行场外交易。这就导致了股权投资的场外交易不透明,市场的价值也就难以估计,股权的估值和实际的交易值也就会出现差距。
(4)企业贷款的道德风险是一直存在的,投贷联动会使银行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好的企业宁可高息贷款也不愿意稀释股权,不好的企业更愿意获得高额的贷款。
近年来监管层大力整顿银行乱收费的现象,减少银行给企业贷款的附加条件。在投贷联动下不排除会出现银行利用企业对贷款的需求,以投资人股的的条件进行贷款,即一种寻租行为(寻租行为虽对寻租者来说可能更有效率,但是对社会来说却无效率可言。它会造成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同时也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企业利用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游说会直接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该行为直接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的发生),从而侵害了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
防范投贷联动风险的建议:
(1)审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筛选合格科技企业。银行对贷款提高警惕,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企业的特征、创新的特点和经验、市场的地位等,严格审查是否达到贷款的相关条件。同时要加大相关业务的培训。投贷联动不是简单的贷款业务,是信贷和投行的业务结合。银行要尽快整合内部关于业务的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止操作风险的出现。
(2)制定科学周全的财务计划。投贷联动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在运作中可能发生投资和贷款的交叉进行,或者还有其他机制的参与进行。因此要使得各种机制在运作中协调运用,要从一开始就建立一套既符合金融监管又符合市场运作的完整周密的财务规划。
(3)完善纠纷解决机制。银行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采取诉讼不是最好的选择。协商、调节、仲裁都是可以选择的方法。解决的过程中要保证保密、高效、快速,更加合理和公正。加快对《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矩的除外。”等一些不合金融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款,制定符合当今金融发展的法律规定。
(4)加快完善相关的制度,完善担保制度,风险补偿、政府担保基金和商业保险等对投贷联动风险的分担。一是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信息的更新,以降低信用和经营的风险。二是建立并完善担保、评级、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交流平台等金融基础实施,完善金融业务的配套服务。三是健全投贷联动业务退出机制。应该允许商业银行通过鉴定远期协议来锁定投贷联动的退出时间和方式,同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对投贷业务的风险
监管评估来设定投贷联动的退出条件和标准以及退出的价格。搭建好区域股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交易功能。
(5)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业协会在促进银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要担负起对银行的监管。在投贷联动中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行为,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挥协调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