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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有各种各样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免检产品”牌匾的商场真的能让我们“放心”和“信得过”吗?政府部门究竟有没有权力颁发“放心牌”或进行类似的活动?日前,我国首例消费者因商场售假而状告质监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葛锐的起诉。值得一提的是,葛锐虽然输了官司,但由此引发的对公益诉讼的思考并没有停止……
缘起:“购物放心商场”让人不放心
现年30岁的葛锐因经常打假而在郑州市赫赫有名,人称郑州市的“打假王海”。2000年3月15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颁发了“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该商场将“购物放心商场”牌匾悬挂于商场正门上方,这给人一种可以放心购物的印象。冲着这块牌匾,2002年4月28日,葛锐到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盒《魔戒现身》VCD光盘。然而与《魔戒现身》正版光盘比较后,葛锐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于是他请求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帮忙鉴定。在消协委托下,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5月18日对光盘出具了《非法音像制品审查鉴定证明》,认定这盘《魔戒现身》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并请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禁,严肃处理。得知这个结论后,葛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1+1”赔偿,却遭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葛锐一纸诉状将商场送上了被告席并获胜诉。官司胜诉后的2002年9月1日、4日、10日和11月11日葛锐又先后分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标示为吉林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青海省某藏药厂生产的药品“速举男宝胶囊”、“藏汴宝”、“藏雄鹰”、“刻除根”,当发现这几种药也有问题后,葛锐向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进行举报。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鉴定,葛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其中“藏雄鹰胶囊”的生产厂家青海省某藏药厂根本就不存在。
发展:消费者状告质监局
葛锐认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给商场荣誉称号无任何法律依据,并且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于是,2003年1月21日,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或收回2000年3月15日颁发给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该行为是对金博大商场一阶段工作的評价。该评价直接指向的是金博大商场,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对消费的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然到金博大商场购物,也不会因没有到该商场购物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义务。葛锐在金博大商场处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葛锐的起诉。宣判后,葛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葛锐上诉,维持原裁定。
思考:政府推荐与市场规范
这桩官司无论结果如何,人们都有理由提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政府该不该颁发“放心牌”或进行类似的活动?“放心牌”的作用对象无疑是广大消费者,借助于行政权威和政府信誉颁发“放心牌”,实质上是一种推荐行为。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推荐“这”推荐“那”或者指定“这”指定“那”,缘于一种政府理念、一种心态或者社会角色定位。而随着市场的完善和中国向民主法制社会的迈进,政府的这种理念和心态与时代已显得越来越不合拍,由此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发生在辽宁海城市8所小学学生饮用豆奶集体中毒事件就是一个十分沉痛的教训。
从计划经济一路走来的政府也许在骨子里依然保留着“包揽一切”的意识。倘若追溯这种意识的历史渊源,则是“普天之下皆为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权思想。时至今日依然有官员把自己称为或视为“父母官”,认为政府就要为人民服务。然而,“为人民服务”本是一种很高的境界,但同样没有“边界”概念。也就是说,只要政府和官员们能想到的和认为对百姓是有益的,都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服务”。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百姓生活,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人权领域,政府都觉得自己有责任管,有义务管,有能力管。可以理解的是,政府对某件事究竟该管还是不该管,确实一时找不到理论依据和法律界定。
随着新的政府理念的产生和大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萌发,人们越来越感到许多事情,政府确实不宜管(能否管得好尚在其次)。首先是没权力管。例如,消费是一种典型的个人行为,一旦产生某种需求,消费者只会到市场上去选择,而再也用不着找政府,更用不着等着政府发供应票,因为以“短缺”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时代早已成了历史。无论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都不是政府直接开的,政府凭什么对着消费者指指点点,告诉人们这里“放心”,而那里“不放心”?消费的过程,首先是消费者依据自身消费偏好和鉴别力自由选择商品的过程,政府的所谓“引导”不仅会干扰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其次,无论是颁发“放心牌”还是“推荐”、“指定”等等都是一种承诺行为。商品经济社会也是“契约社会”,承诺就是契约,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不管什么身份承诺就得负责任,就得兑现,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购物放心商场”无疑就是一种政府承诺,而且在广大消费者眼里,“放心”将意味着该商场所有的商品绝对无任何假冒伪劣,不可能说假冒伪劣率千分之四,就算“不放心”,千分之一,就算“放心”。实际上,就现阶段国情看,无论商场有意还是无意,百分之百的“放心”,尤其是动态的“放心”、长久的“放心”在理论上都是难以做到的,而政府恰恰就敢为此信誓旦旦地做出承诺,由此可见政府还没有把这种承诺当真。
政府确实有责任整顿市场秩序、颁布并实施质量标准、打击假冒伪劣,但无论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消协”还是其他部门,他们行使权力以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途径都不是无限的,更不能随心所欲,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定和限制。超越了权限,即使对作用对象产生了益处,也不能被认可,因为它会造成更大的副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葛锐虽然输了官司,但金博大商场前不久也主动摘掉了“购物放心商场”的牌匾。葛锐说,这已经达到了他诉讼的目的,因此,该案的结果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此案引起了人们对这类公益诉讼的普遍关注和深入思考,从这个角度讲,其社会意义已经远远超过案子本身。
缘起:“购物放心商场”让人不放心
现年30岁的葛锐因经常打假而在郑州市赫赫有名,人称郑州市的“打假王海”。2000年3月15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颁发了“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该商场将“购物放心商场”牌匾悬挂于商场正门上方,这给人一种可以放心购物的印象。冲着这块牌匾,2002年4月28日,葛锐到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盒《魔戒现身》VCD光盘。然而与《魔戒现身》正版光盘比较后,葛锐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于是他请求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帮忙鉴定。在消协委托下,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5月18日对光盘出具了《非法音像制品审查鉴定证明》,认定这盘《魔戒现身》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并请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禁,严肃处理。得知这个结论后,葛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1+1”赔偿,却遭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葛锐一纸诉状将商场送上了被告席并获胜诉。官司胜诉后的2002年9月1日、4日、10日和11月11日葛锐又先后分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标示为吉林省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青海省某藏药厂生产的药品“速举男宝胶囊”、“藏汴宝”、“藏雄鹰”、“刻除根”,当发现这几种药也有问题后,葛锐向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进行举报。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鉴定,葛锐购买的上述药品均系假药。其中“藏雄鹰胶囊”的生产厂家青海省某藏药厂根本就不存在。
发展:消费者状告质监局
葛锐认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给商场荣誉称号无任何法律依据,并且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于是,2003年1月21日,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或收回2000年3月15日颁发给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河南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该行为是对金博大商场一阶段工作的評价。该评价直接指向的是金博大商场,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对消费的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然到金博大商场购物,也不会因没有到该商场购物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义务。葛锐在金博大商场处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葛锐的起诉。宣判后,葛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葛锐上诉,维持原裁定。
思考:政府推荐与市场规范
这桩官司无论结果如何,人们都有理由提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政府该不该颁发“放心牌”或进行类似的活动?“放心牌”的作用对象无疑是广大消费者,借助于行政权威和政府信誉颁发“放心牌”,实质上是一种推荐行为。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推荐“这”推荐“那”或者指定“这”指定“那”,缘于一种政府理念、一种心态或者社会角色定位。而随着市场的完善和中国向民主法制社会的迈进,政府的这种理念和心态与时代已显得越来越不合拍,由此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发生在辽宁海城市8所小学学生饮用豆奶集体中毒事件就是一个十分沉痛的教训。
从计划经济一路走来的政府也许在骨子里依然保留着“包揽一切”的意识。倘若追溯这种意识的历史渊源,则是“普天之下皆为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权思想。时至今日依然有官员把自己称为或视为“父母官”,认为政府就要为人民服务。然而,“为人民服务”本是一种很高的境界,但同样没有“边界”概念。也就是说,只要政府和官员们能想到的和认为对百姓是有益的,都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服务”。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百姓生活,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人权领域,政府都觉得自己有责任管,有义务管,有能力管。可以理解的是,政府对某件事究竟该管还是不该管,确实一时找不到理论依据和法律界定。
随着新的政府理念的产生和大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萌发,人们越来越感到许多事情,政府确实不宜管(能否管得好尚在其次)。首先是没权力管。例如,消费是一种典型的个人行为,一旦产生某种需求,消费者只会到市场上去选择,而再也用不着找政府,更用不着等着政府发供应票,因为以“短缺”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时代早已成了历史。无论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都不是政府直接开的,政府凭什么对着消费者指指点点,告诉人们这里“放心”,而那里“不放心”?消费的过程,首先是消费者依据自身消费偏好和鉴别力自由选择商品的过程,政府的所谓“引导”不仅会干扰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其次,无论是颁发“放心牌”还是“推荐”、“指定”等等都是一种承诺行为。商品经济社会也是“契约社会”,承诺就是契约,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不管什么身份承诺就得负责任,就得兑现,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购物放心商场”无疑就是一种政府承诺,而且在广大消费者眼里,“放心”将意味着该商场所有的商品绝对无任何假冒伪劣,不可能说假冒伪劣率千分之四,就算“不放心”,千分之一,就算“放心”。实际上,就现阶段国情看,无论商场有意还是无意,百分之百的“放心”,尤其是动态的“放心”、长久的“放心”在理论上都是难以做到的,而政府恰恰就敢为此信誓旦旦地做出承诺,由此可见政府还没有把这种承诺当真。
政府确实有责任整顿市场秩序、颁布并实施质量标准、打击假冒伪劣,但无论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消协”还是其他部门,他们行使权力以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途径都不是无限的,更不能随心所欲,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定和限制。超越了权限,即使对作用对象产生了益处,也不能被认可,因为它会造成更大的副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葛锐虽然输了官司,但金博大商场前不久也主动摘掉了“购物放心商场”的牌匾。葛锐说,这已经达到了他诉讼的目的,因此,该案的结果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因为此案引起了人们对这类公益诉讼的普遍关注和深入思考,从这个角度讲,其社会意义已经远远超过案子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