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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婚姻同时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且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的基础,也就是说,两性生理差别为婚姻的自然基础,并且是婚姻的前提。但是当我们发现无法改变同性恋者强烈的自然倾向的时候,我们是否该怀疑所谓的两性基础并非婚姻的前提呢?历史总有其合理性,本文试图从婚姻的历史演进中寻找婚姻的起源及性别基础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