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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4个较大的变革。这一制度的变迁使得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过渡、演化、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可以分为改革初期阶段、稳健实施阶段、创新阶段、建立完善阶段。
关键词 集体承包经营 农地流转 土地使用权
1.改革初期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改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源于贫困地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目标的改革实践,这个实践对于当时我国的一个大环境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个大环境就是我国当时正处于拨乱反正转型期间。1982年中央第一个农村工作一号文件给予了认可,1984年在我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延长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到了该年年底,全国已经拥有联产承包制的生产队100%,其中实行大包干的对数达到536.6万个,占总数的99.1%。到此我国的集体所有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已经完全取代了之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农村土地经营的制度。随着包产到户制度的实行,我国农村开始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就导致了部分剩余劳动力寻求农业之外的就业机会,而在农村内部,则涌现出了一些种植专业大户,农村土地的自发转包开始在全国各地农村出现。这个阶段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具有自发性、非正规、短期性和政策不明确特质。
2.稳健实施的阶段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实施以后,国家的角色实际上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我国与集体、农户之间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产权交易的关系。“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农业剩余安排,造就了国家、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具有约束力的产权交易协议,最终形成了三者之间的博弈。国家随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为稳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个时期内的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沿海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随着乡镇企业的壮大,这些地区的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转向乡镇企业打工,但是,由于上缴国家和集体的粮食任务的存在,于是出现了村集体将农民承包地集中并给予一定的补给给大户经营,但是条件则是种植大户必须替村集体完成全村上缴给国家和集体粮食的任务。这个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农户因承包土地变成负担而是集体收地交易成本低,村集体组织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规模经营大户因靠补贴维持而难以为继。
3.创新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在我国掀起了一股对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缺陷的讨论和对推行集体经济的规模经营的主张的探讨。于此同时,在我国出现了对各类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新路的现象。如在一些地方出现集体以多留机动地、搞两田制以及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减少甚至收回农户承包的状况。在这个阶段中,创新的成果主要有:①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实践和理论的探讨,为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②进行了各种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比较研究,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奠定了理论基础。③进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研究。④完善了我国一部分农村土地制度。在这个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土地流转的总体规模仍然不大。这一时期在中西部粮产区和农业劳动力外出多的地区与沿海地区及大城市郊区呈现完全不同的特点。在传统农区,农民耕种的积极性严重下降,是由于土地负担越来越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过由于负担过重导致土地的净收益是负增长的情况,而在另一方面,除了沿海地区之外的农村地区乡镇企业大量倒闭,出现了大量土地被抛弃耕种的情况,因为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到沿海地区和大城市打工。所以产生的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是自发的或者是村集体将这些抛荒的土地收回再转包给其他承租人,承租人直接交地租给集体。而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由于高速的现代化发展,当地的农业产值份额大大下降,农业也成为副业,所以出现了由外人来经营土地的情况,规模经营逐渐形成,且以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和服务城市的作物为主。
4 .建设完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了农户的权益。在2001年的中央1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流转的主体就是农户,在整个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和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在随后的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声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些无疑都是强调了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也就是我们的农户,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在2005年1月农业不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当事人权利、流转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入了规范和法律轨道。在最近几年里面特别是2008年中共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中,提出了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最主要的还特别提出了三个“不得”,也就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而这个阶段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由于在2003年国家决定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土地的负担减小了很多,让农户的思想发生了转变,觉得农业变得有利可图,因此之前抛地的农户们纷纷回到村里想重新承包地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孟勤国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刘艳: 《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 王琢,许滨: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卲捷(1985~),男,汉族,眉山市人,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生。
关键词 集体承包经营 农地流转 土地使用权
1.改革初期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改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源于贫困地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目标的改革实践,这个实践对于当时我国的一个大环境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个大环境就是我国当时正处于拨乱反正转型期间。1982年中央第一个农村工作一号文件给予了认可,1984年在我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延长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到了该年年底,全国已经拥有联产承包制的生产队100%,其中实行大包干的对数达到536.6万个,占总数的99.1%。到此我国的集体所有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已经完全取代了之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农村土地经营的制度。随着包产到户制度的实行,我国农村开始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就导致了部分剩余劳动力寻求农业之外的就业机会,而在农村内部,则涌现出了一些种植专业大户,农村土地的自发转包开始在全国各地农村出现。这个阶段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具有自发性、非正规、短期性和政策不明确特质。
2.稳健实施的阶段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实施以后,国家的角色实际上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我国与集体、农户之间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产权交易的关系。“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农业剩余安排,造就了国家、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具有约束力的产权交易协议,最终形成了三者之间的博弈。国家随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为稳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个时期内的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沿海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随着乡镇企业的壮大,这些地区的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转向乡镇企业打工,但是,由于上缴国家和集体的粮食任务的存在,于是出现了村集体将农民承包地集中并给予一定的补给给大户经营,但是条件则是种植大户必须替村集体完成全村上缴给国家和集体粮食的任务。这个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农户因承包土地变成负担而是集体收地交易成本低,村集体组织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规模经营大户因靠补贴维持而难以为继。
3.创新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在我国掀起了一股对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缺陷的讨论和对推行集体经济的规模经营的主张的探讨。于此同时,在我国出现了对各类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新路的现象。如在一些地方出现集体以多留机动地、搞两田制以及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减少甚至收回农户承包的状况。在这个阶段中,创新的成果主要有:①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实践和理论的探讨,为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②进行了各种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比较研究,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奠定了理论基础。③进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研究。④完善了我国一部分农村土地制度。在这个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土地流转的总体规模仍然不大。这一时期在中西部粮产区和农业劳动力外出多的地区与沿海地区及大城市郊区呈现完全不同的特点。在传统农区,农民耕种的积极性严重下降,是由于土地负担越来越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过由于负担过重导致土地的净收益是负增长的情况,而在另一方面,除了沿海地区之外的农村地区乡镇企业大量倒闭,出现了大量土地被抛弃耕种的情况,因为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到沿海地区和大城市打工。所以产生的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是自发的或者是村集体将这些抛荒的土地收回再转包给其他承租人,承租人直接交地租给集体。而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由于高速的现代化发展,当地的农业产值份额大大下降,农业也成为副业,所以出现了由外人来经营土地的情况,规模经营逐渐形成,且以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和服务城市的作物为主。
4 .建设完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了农户的权益。在2001年的中央1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流转的主体就是农户,在整个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和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在随后的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声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些无疑都是强调了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也就是我们的农户,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在2005年1月农业不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当事人权利、流转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入了规范和法律轨道。在最近几年里面特别是2008年中共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中,提出了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最主要的还特别提出了三个“不得”,也就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而这个阶段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是,由于在2003年国家决定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土地的负担减小了很多,让农户的思想发生了转变,觉得农业变得有利可图,因此之前抛地的农户们纷纷回到村里想重新承包地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孟勤国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刘艳: 《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 王琢,许滨: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卲捷(1985~),男,汉族,眉山市人,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