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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但与普通行政诉讼制度不同,行政公益诉讼被分为“诉前”和“诉讼”两个法定阶段,且具有鲜明的客观诉讼特征,致使其无法妥帖嵌入当前行政诉讼的既有规则之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与诉讼阶段的顺利衔接,还需要在管辖权配置、起诉期限设置、衔接标准进一步明确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