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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区域法制的协调发展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毋宁称其实质为一个重大的宪政问题。区域法制协调发展问题虽由经济活动的频繁变动所诱发,但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非其考虑的惟一要素,其手段的可行性及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实际上将更直接地取决或受限于我国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上的宪政安排,并将最后归结于我国地方自治、地方分权、权力下放等府际关系的宪法变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