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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案"存在两点争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以及适用何种专有权。然而,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作品"独创性"标准难以解决"凤凰网案"本质问题。要解决"凤凰网案",我们不妨转换思路,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使广播组织权主体和广播组织的转播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这样可以通过邻接权而不是完全依靠著作权来解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