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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紧密关联、学科理论高度综合化的时代,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成为透视宪政问题的视角之一。本文从宪法经济学代表人物的理论探讨出发,运用宪法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分析宪政经济的核心,从中得出对我国宪政改革的启示。只有舞好宪政改革的利剑才能在历史的积淀中越走越远。
关键词宪政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7-01
一、宪政经济学的兴起
在公共选择研究者看来,宪政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由公共选择理论衍生出来的一个研究领域。这主要源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将从公共选择理论中发展起来的、与宪政经济相关学的理论直接称之为“宪政经济学”。
伟大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不仅在经济学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事实上他在宪政方面的论述也是不容忽视的。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存在的基础以及法律存在的目的皆是在于防止损害。
哈耶克把宪政定义为“有限政府”,宪法的中心目的是保护个人免受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或强迫。哈耶克对西方的民主制度中的议会专权和被利益集团操控立法而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损害公众的利益以及干涉自由市场经济而忧心忡忡,希望有一种“一般原则”能有效制约立法机构。
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是在其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理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研究在既定制度下对公共产品的集体决策,二是研究对于制度本身的决策。第一个层次研究在既定制度下对公共产品的集体决策,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已有的不同制度规则如何影响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进而如何对个人在集体决策中的行为发生影响。
二、宪政经济学的核心
宪政的主要特点是宪法在一个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政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标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对公民权利的主张和保护。
(一)公民权利保护
改革以来,中国对于宪政规则的改进是很重视的,每一次党代会都要提出修宪的建议。西方国家的学者通常将市场与经济自由、民主与政治自由联系起来,将市场与民主视为市场化国家的基本价值。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或人权。
(二)政府权力限制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上。因为对公民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的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具有掠夺性、扩张性、强制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某种对立,政府权力的扩大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减少。所以在宪法学理论上,将限制政府的权力看作是宪法的主要功能。政府的存在既是发展经济和保护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条件,又常常会成为经济和个人发展的障碍。因而对政府作用的认识有必要从宪政方面作出更进一步地分析。
三、宪政经济学对于我国宪政改革的启示
(一)发掘我国宪政传统
如果说宪政是民主的前提,宪法共识就是宪政的前提。在发掘和更新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主流意识形态。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在我国传统中,一直把“宪”置于一般法律之上,具有统邦国,治朝政,彰善恶和直法律的功效,仁义礼智信则是传统中国的“宪理”。
(二)保护公民财产权
宪法改革应当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公民权利。从宪政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对于公民权的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财产权。当公民与国家之间达成宪法,财产权也就直接从单纯的经济权利变成了一项政治权利。公民据此才能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并获得安全感,而财产权也就成了民主政治中真实公民权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确立宪政原则优先
宪政经济学强调对宪法实施改革,以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而具此形成的宪政规则应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即强调宪政原则优先,确立制度的神圣不可动摇性。这对于我国的宪政改革特别是修宪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障公共权力中介人的利益
公共权力中介人,即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公共权利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建立若干种权利救济的渠道和途径,使得那些权利被侵犯、自由被剥夺的公共权力中介人,能够诉诸法律,获得救济的机会。
(五)树立宪政改革的目标是:宪政民主
民主与宪政都是现代政治的基础,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的参政,而宪政更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防范,于是,控制政治权力,保障人民主权的宪政民主理论如期而至。在借鉴西方宪法经济学的理论思想和方法论指导的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将西方的科学理论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结语
目前我国宪政改革的任务仍旧十分艰巨:一方面,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仍旧存在某些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已经有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障条款,在现实中未必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另外,宪政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过程,宪政建设不仅要求在立宪方面,行宪、督宪等各方面的建设也是“一个都不能少”的。
只有通过借鉴西方先进的思想与制度上的安排,将中国的传统规则纳入到宪政秩序当中。探寻传统思想资源,目的是为宪政改革提供更合法性的论证,希冀宪政框架在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支持下获得更厚实的支持。我国宪政改革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有着更长的路要走,如果人们的限权意识逐渐成长为一种习惯,那么宪政的发展也就具有了最好的意识和习惯基础。路慢慢其修远兮,没有一层不变的言语和制度,都随着历史的积淀和延展在发展,希冀宪政建设最终得以修成正果。
关键词宪政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7-01
一、宪政经济学的兴起
在公共选择研究者看来,宪政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由公共选择理论衍生出来的一个研究领域。这主要源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将从公共选择理论中发展起来的、与宪政经济相关学的理论直接称之为“宪政经济学”。
伟大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不仅在经济学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事实上他在宪政方面的论述也是不容忽视的。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存在的基础以及法律存在的目的皆是在于防止损害。
哈耶克把宪政定义为“有限政府”,宪法的中心目的是保护个人免受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或强迫。哈耶克对西方的民主制度中的议会专权和被利益集团操控立法而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损害公众的利益以及干涉自由市场经济而忧心忡忡,希望有一种“一般原则”能有效制约立法机构。
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是在其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理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研究在既定制度下对公共产品的集体决策,二是研究对于制度本身的决策。第一个层次研究在既定制度下对公共产品的集体决策,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已有的不同制度规则如何影响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进而如何对个人在集体决策中的行为发生影响。
二、宪政经济学的核心
宪政的主要特点是宪法在一个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政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标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对公民权利的主张和保护。
(一)公民权利保护
改革以来,中国对于宪政规则的改进是很重视的,每一次党代会都要提出修宪的建议。西方国家的学者通常将市场与经济自由、民主与政治自由联系起来,将市场与民主视为市场化国家的基本价值。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或人权。
(二)政府权力限制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上。因为对公民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的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具有掠夺性、扩张性、强制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某种对立,政府权力的扩大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减少。所以在宪法学理论上,将限制政府的权力看作是宪法的主要功能。政府的存在既是发展经济和保护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条件,又常常会成为经济和个人发展的障碍。因而对政府作用的认识有必要从宪政方面作出更进一步地分析。
三、宪政经济学对于我国宪政改革的启示
(一)发掘我国宪政传统
如果说宪政是民主的前提,宪法共识就是宪政的前提。在发掘和更新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主流意识形态。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在我国传统中,一直把“宪”置于一般法律之上,具有统邦国,治朝政,彰善恶和直法律的功效,仁义礼智信则是传统中国的“宪理”。
(二)保护公民财产权
宪法改革应当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公民权利。从宪政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对于公民权的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财产权。当公民与国家之间达成宪法,财产权也就直接从单纯的经济权利变成了一项政治权利。公民据此才能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并获得安全感,而财产权也就成了民主政治中真实公民权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确立宪政原则优先
宪政经济学强调对宪法实施改革,以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而具此形成的宪政规则应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即强调宪政原则优先,确立制度的神圣不可动摇性。这对于我国的宪政改革特别是修宪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障公共权力中介人的利益
公共权力中介人,即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公共权利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建立若干种权利救济的渠道和途径,使得那些权利被侵犯、自由被剥夺的公共权力中介人,能够诉诸法律,获得救济的机会。
(五)树立宪政改革的目标是:宪政民主
民主与宪政都是现代政治的基础,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的参政,而宪政更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防范,于是,控制政治权力,保障人民主权的宪政民主理论如期而至。在借鉴西方宪法经济学的理论思想和方法论指导的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将西方的科学理论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结语
目前我国宪政改革的任务仍旧十分艰巨:一方面,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仍旧存在某些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已经有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障条款,在现实中未必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另外,宪政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过程,宪政建设不仅要求在立宪方面,行宪、督宪等各方面的建设也是“一个都不能少”的。
只有通过借鉴西方先进的思想与制度上的安排,将中国的传统规则纳入到宪政秩序当中。探寻传统思想资源,目的是为宪政改革提供更合法性的论证,希冀宪政框架在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支持下获得更厚实的支持。我国宪政改革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有着更长的路要走,如果人们的限权意识逐渐成长为一种习惯,那么宪政的发展也就具有了最好的意识和习惯基础。路慢慢其修远兮,没有一层不变的言语和制度,都随着历史的积淀和延展在发展,希冀宪政建设最终得以修成正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