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权利人自主转让之应是该项权利的当然权能.然而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法学家却明令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不利于消灭我国城乡差别、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以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同时造成了<建议稿>体系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应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主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