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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刑事案件也不例外.至于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及其适用空间,应该对刑事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我国刑法中的罪名就有几百项,每一罪名又可适用多种刑事案例,故给每一个罪名确定是否有和解可能性需要耗费大量的,多方面的,专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笔者认为只能针对刑事案件的大致分类粗浅的探讨研究其可能性及适用空间以及对和解程序大胆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