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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付景江说,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曹东晖指使南关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吴静涛乘单位装修办公楼之机,采取多拨付工程款,再到施工单位提取现金等手段,共套取现金97万元,其中81万元被曹东晖侵吞,投资到他个人投资的长春天河洗浴宾馆。
2002年6月,长春吉宇房地产公司的张春艳找到曹东晖,说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抽查吉宇房地产公司的纳税情况,请曹东辉找人说情。曹东辉当即拿起电话找到该稽查局局长何昱,称南关区地税局也在查该户,市局稽查局能否等南关地税局检查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何昱表示同意。之后,南关区地税局查出吉宇房地产公司欠税700余万元,但在曹东晖的“帮助”下吉宇公司没有受到处罚。
曹东晖对吉宇房地产公司的“帮助”也有条件,2003年10月,曹东晖向张春艳以借款的名义,索贿97万元。在此前的2002年,曹东晖用同样方法,先是派人检察长春市鸿鑫房地产公司纳税情况,然后收受贿赂。这次,曹东晖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侯金州60万元贿赂。
曹东晖的一贯做法是如果哪个企业找到他要求予以关照,曹东晖就会派人把这个企业的纳税情况彻底检查,拿到企业准确的纳税情况。欠多少税、有没有偷税行为,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己“应收”多少钱。
经法院审理,曹东晖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组织卖淫罪、偷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东晖的罪名均成立。
2006年7月28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东晖作出一审判决。
一、曹东晖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曹东晖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30余万元、美元3万元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曹东晖的来源不明财产299余万元,美元2万余元,予以追缴。
对此判决,曹东晖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曹东晖案凸现税务监管漏洞
在2005年内,吉林省地税系统连续发生了4起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包括:白城市地税局“阳光税案”、长春市地税局“曹东晖案”、通化市地税局“通钢案”、辽源市地税局“刘喜欢案”。这4起案件在税务系统内以及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
法院对曹东晖案作出判决后,松原市检察院反贪局积极开展了职务预防,特别是结合此案在税务系统内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活动,向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放《检察建议》,剖析犯罪产生根源,规范税收管理行为,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松原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付景江说:“类似曹东晖这样手中握有一定实权的领导干部犯罪,理想信念动摇是犯罪的主要根源二是主管部门对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制约;三是管理制度漏洞,滋生腐败。”
据了解,在曹东晖实施犯罪期间,长春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曾对南关区地税局的各项工作进行过多次检查,可就是没有查出南关区地税局存在的问题,难道这多次检查真的没有发现一点问题,还是这些检查人员中还有第二个“曹东晖”?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