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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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数字作品数量大、传播速度快、涉及权利主体多元,而传统著作权管理体系存在效率低、耗费高、权属不清等问题,由此造成了数字作品确权难、收益难、侵权取证难、判赔额确定难等困境。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公开透明性的特点为此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可有效弥补传统版权规则的不足。通过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数字版权领域,作者可以轻松地证明作品的发表时间、实现对作品的精确控制、有效追溯数字作品侵权行为及流转状态,从而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关键词:区块链数字版权可追溯性时间戳代码
  一、互联网时代传统版权规则对数字版权保护的局限性
  (一)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用尽原则的突破
  发行权用尽原则是指著作权人在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件第一次卖出后,购买者就可以通过行使所有权而自由处分该原件或者复制件,并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网络环境中存在的数字作品的载体一般是无形的网络介质,与在有形介质上呈现的实体作品存在差异:一方面,数字作品的复制件和原件一般无二,不存在区别于原件的独特性,方便复制与传播;另一方面,数字作品复制件的传播行为是易操作、低成本的,能够借助互联网大幅度提高传播速度,致使难以及时有效地阻断盗版数字作品的违法传播行为。基于此点,对于数字作品而言,难以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而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试图实现在数字作品的网络传输中只存在一份有特殊标号的授权的正版产品复制件在市场流通,即一旦著作权人售出或者购买者转手售出,就不再占有复制件,即分离数字作品的复制行为和发行行为,得以控制流通中复制件数量,也可以保障著作权人或者转让人通过一次交易的定价获得合理收益。
  (二)“实质性相似+接触”判断规则的缺陷
  著作权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诸多不同,而判断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重要规则就是“实质性相似+接触”。这一重要的判断规则虽然没有在立法上直接规定,但在司法中被裁判者普遍遵循。其中,“实质性相似”指的是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相比,不具有独创性;关于“接触”事实的证明,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技术在被控侵权作品或技术之前公之于众。 在下列情形下,也可推定行为人有接触权利人作品或技术的事实: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明显相似,足以排除在后作品的独立创造的可能性;在后作品包含与在先作品或技术相同的特征、风格,其相同之处难以用巧合作出解释。
  这一判断规则存在以下两点明显的缺陷:首先,著作权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而言的一个显著区别是,权利的成立不因时间的先后顺序而产生差别。只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是独立完成的,即使发表时间在后,也成立著作权。其次,因为“接触”这一事实行为在现有的取证手段下难以直接证明,所以只能采取推定的方式,只要两作品明显相似,就将没有接触在先作品的举证责任交给在后作者。然而,对于数字作品而言,在后作者举证难度更大,很难证明未实际接触数字作品。因此,“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实际上只能通过作品发表的时间先后来判断侵权。这一方面与著作权的权利成立要求不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作者被迫抢先发表的情况。以学术期刊发表为例,不同的期刊审稿周期存在较大差距,而核心期刊往往较普刊需要更长的等待时间,如果仅由发表时间来判断侵权,容易产生质量更高的文章成了侵权作品的可能。
  二、区块链技术契合数字版权保护的原因
  (一)传统著作权管理体系保护无力
  第一,数字版权确权难。我国著作权制度遵循“自动取得”与“自愿登记”原则。由于数字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流转,为变更版权权利人等信息增加了极大的工作量。因此,很多数字作品的创作者、权利人往往会选择不登记。此外,数字作品本身具有易复制、易篡改的特点,使得侵权人易于将他人的作品删除作者信息后署上自己的名字进行发布,进一步增加了权属关系不明晰的风险。
  第二,作品数量巨大。从国家版权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信息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作品登记数量一直在持续稳定增长。2018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2351952件,同比增长17.48%。 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同比增长21.09%。 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39543件,同比增长20.37%。 从2018年到2020年的作品登记数据可知,作品登记数量庞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由实体化转为电子化、数字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如果单独对这些数字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其成本势必极其高昂。
  第三,数字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得到保护。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中赋予了数字作品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只是一个概括的规定,并没有为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得到极大提高,信息传播成本也大幅度降低。因此,数字作品可以被轻易地复制或下载,著作权人难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四,数字版权侵权判赔额确定难。首先,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中易被修改和灭失,对权利人取证造成了阻碍。其次,传统版权侵权赔偿数额主要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来确定,而数字版权侵权行为传播途径多、速度快且方式隐蔽,无法对数字版权的违法传播量及其收益进行较为准确的统计,因此对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认定,不少案件最终都适用法定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侵权判赔额会远低于权利人主张的损失赔偿金数额。
  (二)区块链技术迎合新趋势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能够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时间戳、分布式共识和经济激勵等手段,在节点无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统中实现基于去中心化信用的点对点交易、协调与协作,从而为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网络环境中,在解决数字作品保护困境、弥补传统版权保护制度不足等问题上,区块链技术基于其优势特点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首先,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的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技术,可以将储存的信息分布在多个不同的节点,每个节点都是相互独立且平等的,除非所有人节点所储存的信息全部被篡改,否则信息便不会丢失,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区块链可追溯性的技术特性可确保记录任何变动、复制、传播存储信息的行为和操作,此信息追溯功能可对数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路径起到实时监管作用,能够准确锁定侵权源头。   若区块链技术适用于数字作品的管理和保护中,可以有效解决数字作品确权、用权的成本高、效率低,侵权现象泛滥而不易举证等缺陷。因此,区块链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天然存在联系。一方面,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通过时间戳在电子存证上具有明显优势,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一方面,作为可信系统的区块链可以通过代码来规制不同作品的使用方式,使得作品的每一次阅读、复制、传播都受作者控制,并且储存有不可篡改的记录;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还能准确记录信息的操作,进而确定数字版权侵权判赔数额。
  三、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
  (一)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传播行为的控制
  1.改变学术成果的评判标准
  学术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主要以学术论文的方式呈现。而评价学术论文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该文章发表在何种级别的期刊上。核心期刊的发文量成为衡量科研工作者学术水平的首要标准。以法学学科为例,法学核心每年的发文量非常有限,无法满足研究者的发文需求。核心期刊作为稀缺资源,诚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遴选质量更高的学术论文,但学术期刊作为占据着大量资源的传统中介机构,会根据自身利益不断改造市场,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新的可能性。并且,评价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成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色彩,一篇文章能否在核心期刊发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期刊的编审者的意见。除此之外,由于核心期刊的评定需要参考引用率和影响因子,一些核心期刊的编辑会明确表示不发表博士生的论文,这在事实上遏制了优质思想的传播和努力创作的热情。
  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将彻底消除这一弊端。将原本由编辑来评价一篇论文是否符合该期刊的发表要求的模式改为作者先将论文发表与区块链中,再由研究者通过付费阅读、下载和引用等方式来评价一篇文章的质量。在传统纸媒时代,学术期刊是传播学术成果的有效甚至唯一途径。时至今日,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是颠覆性的,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生,可能彻底改变核心期刊作为传播学术成果的中介在学术研究领域的地位。将评价学术成果质量的权力移交给学术共同体,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来促进学术成果的创造和思想文化的繁荣。
  2.加强对数字作品复制件的控制
  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主持通过“互联网条约”,从而把著作权保护延伸至互联网空间。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一次修改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标志着著作权保护从传统模式迈向网络版权时代。而且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与网络用户人数的现象级增加,导致很多作者都选择通过网络首发作品。并且,在现有的网络版权管控架构下,作品一旦被下载,后续的复制、传播将很难受控制。
  代码,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外在表现之一,或可以作为一种调整网络环境中数字作品传播行为的约束。 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作者可以实现对作品的精确控制。例如,作者将作品发表在区块链数据库中,可以通过代码设置他人对该作品的使用权限和使用方式。同时,作者可以规定该作品只能被浏览而不可被下载,或可以被下载但不可以被复制传播。他人试图获取该作品时,比如在区块链数据库实名注册登录,需按作者的要求使用該作品。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本的特点,所有浏览行为都将被记录。如此一来,证明他人是否“接触”过某作品将变得十分简单,这样的证据也具有很强的可信度。同时,所有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例如引注等行为也都将被记录,通过对比作品的哈希值,可以快速地发现抄袭、不当引注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识别
  1.区块链平台的追溯功能
  在网络时代,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往往会因为信息追溯难等原因难以被有效追究法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数字作品的主要载体是计算机存储的二进制代码信息,专业人员可以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且不会留痕,由此使得违法复制、传播数字作品的行为不断泛滥。对比之下,区块链技术具有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等特点,可以有效追溯任何数字作品侵权行为及流转状态,保证数字作品的流通信息都会被完整地记载在区块链之中,且无法被抹除。凭借区块链技术对流转行为的完整记录和实时监控,可以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时间戳存证的证明价值
  时间戳存证是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将待存证数据的哈希值与权威时间源绑定,产生时间戳文件,以证明存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产生时间。 通过时间戳,数字作品发表的时间可以被精确记录,且这个记录是不可篡改的,作者可以轻松地证明作品的发表时间,不会受学术期刊的发表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作者可以先将作品发表,建立时间戳,然后再不断修改作品。从学术研究的基本原理上讲,作品不存在修改完成的一天,任何作品都是在反复修改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很好的协调思想表达的时效性和作品修改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而且,为预防侵权纠纷,著作权人可以事先做好区块链技术工作,在纠纷发生时,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获得侵权证据,并定位到侵权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四、结语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公开透明性的特点,适用于数字作品的管理和保护中,可以有效解决数字作品确权、用权的成本高、效率低、侵权现象泛滥且不易举证等问题。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合理运用可以对数字作品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还在起步阶段,但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的数据记录功能和精细的技术手段为其在数字版权领域中的运用提供了极大的可行性,因此应当对其予以重视。未来,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可以期待其合理应用于数字版权领域,从而构建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郭雅菲.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研究[A].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5卷总第29卷)——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C].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2020:15.   [2]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J].法学,2015(08):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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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刘银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J].法学研究,2017,39(06):97-114.
  [7]雷蕾.从时间戳到区块链: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电子存证的抗辩事由与司法审查[J].出版广角,2018(15):10-14.
  注释:
  郭雅菲:《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研究》,载《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5卷,第76页。
  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规则认定》,载《法学》2015年第8期,第66页。
  《关于2018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https://mp.weixin.qq.com/s/7Fbd7L901qAylr58n3U2Xg,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27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https://mp.weixin.qq.com/s/Hdtn-pp7tUdZLI0RVWzU1A,最后訪问日期:2021年6月27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https://mp.weixin.qq.com/s/aqPqxUFwtM17ITh8oMjIvw,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27日。
  赖利娜、李永明:《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挑战与发展路径》,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9页。
  袁勇、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载《自动化学报》2016年第4期,第481页。
  黄武双、邱思宇:《论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69页。
  刘银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第97页。
  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137页。
  雷蕾:《从时间戳到区块链: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电子存证的抗辩事由与司法审查》,载《出版广角》2018年第8期,第10页。
  作者简介:唐甜甜,1997年出生,女,汉族,河南省驻马店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2020LAW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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