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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阶段,作为刑事司法主导力量的法官应当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价值中立、地位中立。在定罪方法上应当公正,即必须有利于限制刑罚权并且不得超法规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所坚持的价值中立取向的必然结论。在认识论上应当坚持相对主义。法官有权以刑法规范为据而改变控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