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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从汉代以来,法律学家们就开始从批判重刑主义的角度讨论刑事连坐的问题,但是却忽略了对细节的区分。本文试图从这个方面予以论述。(一)职务连坐问题职务连坐即同犯罪主体存在某种法定行政关系的国家官吏所承担的刑事连坐责任。这些连坐关系可以分为上级官员坐部属、部属坐上级官员、平级或非领属官员之间、基层官吏坐所辖人民等。1.上级官员坐部属秦律规定令、丞、佐、史对所领属的“计”、“啬夫”等下级官员承担一定的刑事连坐责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