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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任何地区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少数民族地区不例外。但是考虑到民族地区纠纷凸现的特点,解决这些纠纷时应该有独特的思路。改革原有解纷机制时要秉持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念,具体措施包括吸收各民族“民间法”的合理部分,提高民族地区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设立和完善多民族共享的多元的非讼解纷机制,理顺各种解纷方式之间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