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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履行合同本身具有经济价值,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问题既决定着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对破产程序外部的合同相对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破产法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构建了待履行合同解除、承担和转让的特殊规则,体现了破产法实用主义特点和破产财产这一核心概念的本质。我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处分制度存在监督不力、缺乏解除权行使标准之不足,应当确立商业判断规则、合同整体承担原则并且规定除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