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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立法数量急剧增加,但是经济立法领域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已危害到公共利益。为规范经济立法行为,《立法法》中规定了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应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的制度,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为基础,这一制度可以界定为立法商谈机制。经济立法商谈机制的确立,可以从实现立法民主、协调经济利益和普及法制观念等三个方面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商谈制度的实践,我国的经济立法商谈机制应从程序、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更好的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