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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许多单位有了一些闲置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随着这几年房地产行业的繁荣,这些单位把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用于出租或准备待高价时卖出,以获取较高收益。这种房地产,既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又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是具有为增值而投资性质的资产,称之为投资性房地产。就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以来已发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看,还没有对这类资产的处理和反映作出规定,在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没有作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反映,而是与企业自用房地产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随着投资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