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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令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一般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境外目的港法院所作裁决的相关背景,若裁决有违我国公共秩序或对我国公民、法人存在歧视性政策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之视为承运人“合法”放货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