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独特性、互补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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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法上的请求权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实务操作方面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对于问题的充分解决以及当事人利益的最大保护都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作为民事请求权体系下的两大分支,其关键性不言而喻。本文就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各自必要性以及两者的互补性以简单案例为媒介做相关探究。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独特性;必要性;互补性
  一、物权请求权的独特性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另言之,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恢复物权状态的一种救济途径。
  根据王泽鉴教授在其著作《民法思维》中的分类,物权上的请求权可以分为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盗赃或遗失物恢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物上不作为请求权。简而言之,对于物权的请求权途径主要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
  需引以注意的是物权请求权的提请不由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只需有物权人之合法财产被他人非法侵犯之非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即可成立该请求权。以下以一简单案例为引做深入探讨:甲教授与乙教授共同列席一次学术研讨会,两人相邻而坐,不约而同着同款同色外套(从外观看极难分辨)。当日下午,甲教授因行李打包原因,将其外套存于箱中。第二日开会时,乙教授于会议完毕前有事暂时离开,但将其外套后挂于座椅靠背上。甲教授因先前外出抽烟,回来后忘记其所在座位,通过“外套”认得,后拿“此外套”离开。甲教授回到原住所地,才猛然发现其将外套拿错。问,乙教授可以通过何种请求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诚然,此案例为某知名教授在民法学术研讨会上所用,笔者由此引用实在证实以下观点。粗看该案例,可谓十分简单。显然甲教授因其疏忽大意致使非法占有侵犯他人所有权,按照法律,乙教授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这一请求权基础进行权利救济。但是,细观案情,其实不然。由該案例显示的事实是甲教授拿错外套的原因,一是其外出归来后忘记其座位故通过外套辨认,二是两件外套极为相似,难以辨认。那么,是否可以如此理解,甲教授并无主观意义上的所谓过错,即其并无常人依据一般常理可以预见或是应当预见的但没有预见的主观情况?换言之,依据一般常理而言,在学术研讨极其激烈的情况下,对于座位的具体方位或是外套的穿戴与否的记忆性不应包括在前文所述的应当预见的主观情形下,所以,可以得出结论,甲教授并无主观上的过错。那么,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一环——过错原则(此取一般情形)而言,已经无法满足,所以,通过债权请求权的救济方式应该无法使用。
  故然,言之至此,物权请求权的独特性,或说是所谓优势就显然于世。依上文而言,不以当事人的主管过错作为成立要件,但就以损害结果做具体考量在实务追究方面,确实可以大大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救济压力和相关部门的审查负担,从而切实提升司法的效率性和公正性。
  二、债权请求权的必要性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请求权的体系,根据债的发生原因来构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产生不同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本文所谓探讨的债权请求权主要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致的请求权,原因是为了较为方便直接地与物权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以具体权利的侵犯为构成客体的侵权行为较为适当。
  依上文论述,侵权行为一般使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旨在追究主观上确有过错的当事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民法上,还确定了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的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此举一案例加以说明:甲按照规定饲养一只名犬,某日将过往行人乙咬伤并使其花费医疗费10000元,同时将乙随身携带的香包咬碎,价值人民币3000元。经核实,甲并无纵狗伤人行为,乙也无故意激诱狗之行为,问乙通过何种请求权救济最为妥当?
  此案例较为简单,但在现实生活中也较为普遍。可以看出,将《侵权责任法》作为请求权基础较为适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伤人除法定情形外适用无过错责任,故乙可通过债权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以及因误工减少的费用等。
  但是,在此需要讨论的是是否可通过物权请求权取得救济?笔者认为,此举不妥。原因是但从物权请求权的涉及范围可看出,其仅仅涉及财产方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还是通过侵权责任来予以实现,故在人身财产均受损失的情形下,债权请求权就显示的较为全面,体现出其无可替代的必要性。
  当然,笔者在此讨论仅仅是债权请求权必要性的冰山一角。由于实务中,债权请求权的适用较为广泛,也可看出其广泛性、全面性、科学性已经不容质疑,在此不再赘述。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互补性
  物权与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两大分支,在整个民法体例的总体构架以及当事人权利的全面保障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虽然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可否相互融合、相互取代存有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恰恰正是两者同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下的救济途径,才能更为切实、更为全面、更为科学地保证善意当事人利益。下面我将一案例为引以论证该观点:
  甲乙毗邻而居,中间以一石墙相隔。一日大风,将甲院内一大树刮倒,压碎石墙,倒入乙院,将乙院中一水缸砸裂。已知,甲在此前对此树并未施加任何防风措施。问乙通过何种请求权救济最为妥当?甲可否获得救济?
  援引此案例的原因是此案例恰到好处地证实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处理民事问题上于某些方面的交融性。案中,显然乙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甲弥补水缸费用以及共有石墙的费用,后通过侵权救济方式中的恢复原状要求甲将大树从自家院内搬走。这是无可争议也是债权请求权赋予其的权力。但是,笔者要说的是,同属受害人的甲,其能否通过物权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以乙无权占有大树为由要求其返还原物,即由以支付移转大树的费用?笔者持肯定意见。诚然,如此而言,此案情尚无法解决。但是换位思考过后,笔者认为,恰恰是两种途径的可行性毋庸置疑才能让双方当事人都能以一种合法的、正确的、理由充分的方式维护利益。暂且不论此案例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概率问题,但就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保证而言,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互补性正是授予了积极相信法律、求助法律之人的有力武器。
  笔者认为,透过微小的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同属于请求权救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分别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维度给予了当事人维护利益的权利。也正是因为在当今的民法体例下,有了这两个看似有些重合,实则俱有必要的维权方式,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威严,才能更为切实地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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