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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诉权是当今民事诉讼理论界所讨论的重要问题,是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基础。诉权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后来又产生了关于诉权的多种理论学说,只有理清诉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关键词:诉权;程序诉权;实体诉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7-01
当前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诉权学说起源于古罗马,但当时也只是该理论的萌芽,并非我们现在所熟悉是诉权。后来,诉权理论逐步发展,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先后有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认说和二元诉权说等学说,其中,二元诉权说为当前学术界的通说。
二元诉权说起源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该学说将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其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如提起诉讼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是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相关权利。一、诉权的概念分析
诉权,顾名思义,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依法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从诉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诉权的主体应为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将诉权赋予第三人。就实体意义的诉权来说,原被告双方享有的诉权有时并不平等。二、诉权的保护
如今,诉权的保护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既有制度方面的问题,在观念方面也存在问题。其中,制度问题相较于观念问题更加容易解决,即从深入理论研究,完善法律规定方面着手,而观念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
我国儒家传统文化讲究“以和为贵”,加上我国一直以来的熟人社会,普通老百姓的诉讼观念是“厌讼”,以打官司为莫大的耻辱。我国古代重人治轻法治,无诉讼是法制的最高追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儒家思想仍然影响人们的诉讼观念,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仍然不远运用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见,观念制约行为,诉讼观念应作为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当前学者对诉讼观念的研究并不深入,这不利于诉权的保护,我们应高度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一)正确的理论指导
学术界有人认为,诉权的行使与实体法无关,不需要实体法的规定。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大多数诉权的行使都是依据实体法实现的,如果实体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则应借助基本原则来解决。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是诉权保护的客体。正确的理论指导是诉权保护的基础。(二)完善立法条件
在法治社会中,通过完善立法的途径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里所说的立法完善,不仅要完善诉讼程序法,还应完善民事实体法。而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诉权的概念,诉权在我国还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大多国外立法都明确规定了诉权的概念,对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也应借鉴,将诉权的概念规定在立法中,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三)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
这里说的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诉权,必须借助法官来实现,法官对诉权的保护表现在多個方面,应当将诉权的保护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是仅仅表现在查明方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做法都没有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如用本应用于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来裁定实体事项,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做法;又如通过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调查的便利条件,由该当事人借助法院的权威调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由其委托或安排吃住,帮其调查证据的行为,都是对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侵犯,也违反了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原则。(四)防止滥用诉权
如今,我们极力强调要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但同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滥用诉权的制裁措施,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诉权也是十分不利的。当事人滥用诉权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负担。因此,我国也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措施,以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参考文献]
[1]李龙.民事诉权论纲[J].现代法学,2003(2).
[2]顾尔维奇.诉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5][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6]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7]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8]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关键词:诉权;程序诉权;实体诉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7-01
当前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诉权学说起源于古罗马,但当时也只是该理论的萌芽,并非我们现在所熟悉是诉权。后来,诉权理论逐步发展,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先后有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认说和二元诉权说等学说,其中,二元诉权说为当前学术界的通说。
二元诉权说起源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该学说将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其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如提起诉讼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是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相关权利。一、诉权的概念分析
诉权,顾名思义,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依法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从诉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诉权的主体应为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将诉权赋予第三人。就实体意义的诉权来说,原被告双方享有的诉权有时并不平等。二、诉权的保护
如今,诉权的保护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既有制度方面的问题,在观念方面也存在问题。其中,制度问题相较于观念问题更加容易解决,即从深入理论研究,完善法律规定方面着手,而观念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
我国儒家传统文化讲究“以和为贵”,加上我国一直以来的熟人社会,普通老百姓的诉讼观念是“厌讼”,以打官司为莫大的耻辱。我国古代重人治轻法治,无诉讼是法制的最高追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儒家思想仍然影响人们的诉讼观念,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仍然不远运用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见,观念制约行为,诉讼观念应作为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当前学者对诉讼观念的研究并不深入,这不利于诉权的保护,我们应高度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一)正确的理论指导
学术界有人认为,诉权的行使与实体法无关,不需要实体法的规定。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大多数诉权的行使都是依据实体法实现的,如果实体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则应借助基本原则来解决。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是诉权保护的客体。正确的理论指导是诉权保护的基础。(二)完善立法条件
在法治社会中,通过完善立法的途径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里所说的立法完善,不仅要完善诉讼程序法,还应完善民事实体法。而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诉权的概念,诉权在我国还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大多国外立法都明确规定了诉权的概念,对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也应借鉴,将诉权的概念规定在立法中,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三)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
这里说的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诉权,必须借助法官来实现,法官对诉权的保护表现在多個方面,应当将诉权的保护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是仅仅表现在查明方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做法都没有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如用本应用于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来裁定实体事项,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做法;又如通过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调查的便利条件,由该当事人借助法院的权威调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由其委托或安排吃住,帮其调查证据的行为,都是对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侵犯,也违反了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原则。(四)防止滥用诉权
如今,我们极力强调要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但同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滥用诉权的制裁措施,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诉权也是十分不利的。当事人滥用诉权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负担。因此,我国也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措施,以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参考文献]
[1]李龙.民事诉权论纲[J].现代法学,2003(2).
[2]顾尔维奇.诉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5][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
[6]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7]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8]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