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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制度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利用《建筑法》正在进行修改的契机,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建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必须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未实行担保的,合同不予以备案,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其他担保如投标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保修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懈决。在罚则中必须设立处罚条款,凡是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担保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