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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户所开的网店,如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也须办理相关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