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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相对于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虽然修改前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内容是相同的,但是,在内容表述的先后次序上则不同。修改前的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将“效益性”放在第一位,修改后则把“安全性”放在了第一位。这种修改决不是次序的简单调整,而是隐含着时代背景和深刻内涵,对今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