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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生水回用项目是占用资金较大的基础性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依靠政府投资难于满足需求。项目融资是解决再生水项目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手段,通过BOT、TOT和TBT等多种融资模式可以为再生水项目的资金筹措提供有效途径,也可以为再生水回用的推进和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关键字:再生水回用;融资模式;分析比较
为缓解目前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张的状况,再生水回用已经在诸如北京、天津等城市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同其它城市水务项目类似,再生水回用工程也存在着投资金额大,资金回收周期长的问题。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项目资金问题严重制约着再生水回用的应用与发展。因此,寻找有效的项目融资方法和途径,对于加速再生水回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水资源高效使用,缓解部分城市供水紧张状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项目融资的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本质上是资金提供方对项目的发起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即无担保或有限担保)的融资贷款。对于再生水回用而言,项目的收益来自再生水的销售收入,再生水的广泛应用前景和可以预期的稳定的市场需求使其完全适合于项目融资,因为资金提供方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是将项目本身的收益潜力作为首要的因素考虑。
再生水回用项目融资时,至少有三方参与:首先是项目的发起方,通常是政府或者由政府管理的国有机构;其次是再生水回用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以股东身份组建,在法律上与政府或国有机构分离;第三方为资金提供方,也就是投资者。当愿意提供资金的投资者不止一个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第三方投资者。图1表示的是再生水项目融资时各方之间的关系。
通过项目融资可以有效解决政府财政紧张,无力发展再生水回用的窘境。同时也
可以吸收更多民间资金或国外资金参与到城市水务工程中。目前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再生水回用项目主要可以采用BOT、TOT和TBT等项目融资的实现形式。
二、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含义是“建设—经营—移交”,指政府将一个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投资者在规定的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经营,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再生水项目采用BOT融资模式的实质是将再生水回用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这种模式对于目前我国再生水回用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既可以通过吸收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和国外资金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可以将政府的投资风险转移到民营机构中去。再生水项目利用BOT模式融资的实现过程如图2所示。
以BOT融资模式建设再生水回用工程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再生水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投资者为回收成本获取利益,往往会忽视消费者利益,政府在招标和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时候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2)政府将风险转移到民营机构是以出让特许经营权为代价,因而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无法从再生水项目中获取收益。
(3)对投资者而言,招投标过程中是否中标的不确定性使得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用有可能变成沉入成本,自身投资风险较大。
三、TOT项目融资模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意为移交-经营-移交,它是在BOT融资模式上的发展,政府将已经建成的设施(如再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或输水管线等)的产权和特许经营权移交给投资者经营,投资者以该设施在约定时间内的收益为基础,一次性地付给政府一笔资金,约定期满后,再将设施交还政府。
再生水回用项目利用TOT模式融资的实质是政府加快收回建设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利用收回的投资,能够进一步扩大再生水回用的发展规模,提高再生水项目的开发效率。其实现过程如图3所示。
比较图2和图3的实现过程,可以看出投资者获取再生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TOT模式下,可以直接经营该项目,而BOT模式中必须经过项目的建设阶段。因此采用TOT模式使得投资者前期费用的风险降低,同时由于项目已经建成,其运营风险也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投资者只需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在考察项目的获利能力和取得项目后的经营管理上。这一点对于投资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从而更有利于再生水项目资金的融通。
四、TBT项目融资模式
TBT(Transfer-Build-Transfer)项目融资模式是BOT融资模式和TOT融资模式的结合,是项目融资的另一种实现形式,意为“移交-建设-移交”,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包含两个项目,政府将一个已建成的项目的设施和特许经营权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给投资者,目的是为了新建一个BOT项目。投资者可以从已建和新建的项目中同时获取收益,而政府的收益来源则是转让资金或者新建项目收益。两个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之后,其设施由投资者移交政府。再生水项目采用TBT融资模式可以加速项目资金回收,盘活已有固定资产,促进再生水项目的发展呈现稳步递进的态势,其实现形式主要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下面以污水处理厂作为已建项目,再生水回用作为待建项目加以说明。
1.有偿转让的TBT模式
投资者与政府通过签订TOT协议有偿转让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设施和特许经营权,政府一次性的从投资者手中获取一笔资金,同时政府再与投资者签订再生水项目的BOT协议,但是新的BOT协议中,政府所获取的资金要参与其中。这样通过签订转让污水厂和再生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使得政府和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都成为受益者。有偿转让的TBT模式如图4所示。
2.无偿转让的TBT模式
所谓的无偿转让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TOT协议转让污水厂的设施和特许经营权时是无偿的,但前提是在新建的再生水的BOT项目中直接参与收益的分配。其实现过程如图5。
在TBT项目融资模式中,已建项目是新建项目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政府和投资者均存在需要相互考察的问题。政府在招标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投资者的资格,对投资者的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等方面均需一定的限制;同时投资者也必须对已建项目和待建项目的收益水平做出合理的评估,使投资风险降到最小。
五、案例分析
某市现有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15万m3,污水厂周围建有热电厂、钢铁厂、焦化厂及化工厂等用水量较大的企业。为缓解该地区供水不足的问题,改善区域环境状况,政府拟在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以二级出水为原水,建设再生水回用工程,处理规模为10 m3/d。经估算,包括污水深度处理工程和管网建设在内需投资人民币9000万元。
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资,很难在短期内争取到足够的资金。考虑到再生水回用项目附近有众多再生水用户,其收益较为可靠,因此可以依托再生水的收益和已有的污水处理厂,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来筹措再生水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1)BOT融资模式:政府以再生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为条件,由投资者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待特许经营期满后收回再生水项目的全部设施。
(2)TOT融资模式:政府可以将再生水项目建成之后,以特许经营权为条件将项目转让给投资者进行经营管理,一次性收回项目的投资,减少国有资金占用时间,待特许经营期满之后收回项目的全部设施。
(3)有偿转让的TBT融资模式:政府首先将现有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投资者,获得资金后投入到再生水回用项目,以出资人的身份与投资者共同对新建项目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待两个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之后将其收回。
(4)无偿转让的TBT融资模式:政府将现有的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前提是直接参与新建后的再生水回用项目的收益分配,特许期满之后将两个项目的设施收回。
六、结论和建议
再生水回用项目是占用资金较大的基础性建设项目,当政府无力投资但又急需发展此类项目时,就应考虑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获得再生水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于再生水较为稳定的市场和收益使得利用BOT、TOT和TBT等融资模式为项目筹措资金成为可能。尤其是在我国西北地区,水资源供应紧张的同时经济发展也相对缓慢,利用再生水缓解水资源紧张状况的同时往往会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利用项目融资获得项目建设资金成为解决再生水回用的应用与发展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晓君.工程经济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兰峰.政策性融资方式在再生水资源项目中的应用[J].中国给水排水,2005,21(7):86-88.
关键字:再生水回用;融资模式;分析比较
为缓解目前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张的状况,再生水回用已经在诸如北京、天津等城市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是同其它城市水务项目类似,再生水回用工程也存在着投资金额大,资金回收周期长的问题。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项目资金问题严重制约着再生水回用的应用与发展。因此,寻找有效的项目融资方法和途径,对于加速再生水回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水资源高效使用,缓解部分城市供水紧张状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项目融资的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本质上是资金提供方对项目的发起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即无担保或有限担保)的融资贷款。对于再生水回用而言,项目的收益来自再生水的销售收入,再生水的广泛应用前景和可以预期的稳定的市场需求使其完全适合于项目融资,因为资金提供方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是将项目本身的收益潜力作为首要的因素考虑。
再生水回用项目融资时,至少有三方参与:首先是项目的发起方,通常是政府或者由政府管理的国有机构;其次是再生水回用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以股东身份组建,在法律上与政府或国有机构分离;第三方为资金提供方,也就是投资者。当愿意提供资金的投资者不止一个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第三方投资者。图1表示的是再生水项目融资时各方之间的关系。
通过项目融资可以有效解决政府财政紧张,无力发展再生水回用的窘境。同时也
可以吸收更多民间资金或国外资金参与到城市水务工程中。目前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再生水回用项目主要可以采用BOT、TOT和TBT等项目融资的实现形式。
二、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含义是“建设—经营—移交”,指政府将一个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投资者在规定的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经营,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再生水项目采用BOT融资模式的实质是将再生水回用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这种模式对于目前我国再生水回用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既可以通过吸收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和国外资金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可以将政府的投资风险转移到民营机构中去。再生水项目利用BOT模式融资的实现过程如图2所示。
以BOT融资模式建设再生水回用工程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再生水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投资者为回收成本获取利益,往往会忽视消费者利益,政府在招标和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时候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2)政府将风险转移到民营机构是以出让特许经营权为代价,因而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无法从再生水项目中获取收益。
(3)对投资者而言,招投标过程中是否中标的不确定性使得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用有可能变成沉入成本,自身投资风险较大。
三、TOT项目融资模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意为移交-经营-移交,它是在BOT融资模式上的发展,政府将已经建成的设施(如再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或输水管线等)的产权和特许经营权移交给投资者经营,投资者以该设施在约定时间内的收益为基础,一次性地付给政府一笔资金,约定期满后,再将设施交还政府。
再生水回用项目利用TOT模式融资的实质是政府加快收回建设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利用收回的投资,能够进一步扩大再生水回用的发展规模,提高再生水项目的开发效率。其实现过程如图3所示。
比较图2和图3的实现过程,可以看出投资者获取再生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TOT模式下,可以直接经营该项目,而BOT模式中必须经过项目的建设阶段。因此采用TOT模式使得投资者前期费用的风险降低,同时由于项目已经建成,其运营风险也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投资者只需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在考察项目的获利能力和取得项目后的经营管理上。这一点对于投资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从而更有利于再生水项目资金的融通。
四、TBT项目融资模式
TBT(Transfer-Build-Transfer)项目融资模式是BOT融资模式和TOT融资模式的结合,是项目融资的另一种实现形式,意为“移交-建设-移交”,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包含两个项目,政府将一个已建成的项目的设施和特许经营权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给投资者,目的是为了新建一个BOT项目。投资者可以从已建和新建的项目中同时获取收益,而政府的收益来源则是转让资金或者新建项目收益。两个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之后,其设施由投资者移交政府。再生水项目采用TBT融资模式可以加速项目资金回收,盘活已有固定资产,促进再生水项目的发展呈现稳步递进的态势,其实现形式主要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下面以污水处理厂作为已建项目,再生水回用作为待建项目加以说明。
1.有偿转让的TBT模式
投资者与政府通过签订TOT协议有偿转让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设施和特许经营权,政府一次性的从投资者手中获取一笔资金,同时政府再与投资者签订再生水项目的BOT协议,但是新的BOT协议中,政府所获取的资金要参与其中。这样通过签订转让污水厂和再生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使得政府和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都成为受益者。有偿转让的TBT模式如图4所示。
2.无偿转让的TBT模式
所谓的无偿转让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TOT协议转让污水厂的设施和特许经营权时是无偿的,但前提是在新建的再生水的BOT项目中直接参与收益的分配。其实现过程如图5。
在TBT项目融资模式中,已建项目是新建项目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政府和投资者均存在需要相互考察的问题。政府在招标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投资者的资格,对投资者的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等方面均需一定的限制;同时投资者也必须对已建项目和待建项目的收益水平做出合理的评估,使投资风险降到最小。
五、案例分析
某市现有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15万m3,污水厂周围建有热电厂、钢铁厂、焦化厂及化工厂等用水量较大的企业。为缓解该地区供水不足的问题,改善区域环境状况,政府拟在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以二级出水为原水,建设再生水回用工程,处理规模为10 m3/d。经估算,包括污水深度处理工程和管网建设在内需投资人民币9000万元。
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资,很难在短期内争取到足够的资金。考虑到再生水回用项目附近有众多再生水用户,其收益较为可靠,因此可以依托再生水的收益和已有的污水处理厂,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来筹措再生水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1)BOT融资模式:政府以再生水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为条件,由投资者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待特许经营期满后收回再生水项目的全部设施。
(2)TOT融资模式:政府可以将再生水项目建成之后,以特许经营权为条件将项目转让给投资者进行经营管理,一次性收回项目的投资,减少国有资金占用时间,待特许经营期满之后收回项目的全部设施。
(3)有偿转让的TBT融资模式:政府首先将现有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投资者,获得资金后投入到再生水回用项目,以出资人的身份与投资者共同对新建项目进行建设、经营和管理,待两个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之后将其收回。
(4)无偿转让的TBT融资模式:政府将现有的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前提是直接参与新建后的再生水回用项目的收益分配,特许期满之后将两个项目的设施收回。
六、结论和建议
再生水回用项目是占用资金较大的基础性建设项目,当政府无力投资但又急需发展此类项目时,就应考虑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获得再生水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于再生水较为稳定的市场和收益使得利用BOT、TOT和TBT等融资模式为项目筹措资金成为可能。尤其是在我国西北地区,水资源供应紧张的同时经济发展也相对缓慢,利用再生水缓解水资源紧张状况的同时往往会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利用项目融资获得项目建设资金成为解决再生水回用的应用与发展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晓君.工程经济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兰峰.政策性融资方式在再生水资源项目中的应用[J].中国给水排水,2005,21(7):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