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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实质上是物权形式主义下的概念,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针对<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提出质疑并作出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出卖没有处分权的物的合同有效,第132条也只是倡导性的规定.相对独立的处分行为则由于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而不成立或者无效.无权处分中的善意受让人可以基于物权公信原则得到保护,物权公信及相应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实际上是优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