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和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研究者应将法解释学融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一方面通过对法条的语词、逻辑和结构开展大量解释学研究,拉近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控制公权力滥用解释权,检验和规范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部门法既有法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等方面构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体系.在推进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修法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注重解释学对法律修改的智力支持以及对修法的反制影响;同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和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研究者应将法解释学融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一方面通过对法条的语词、逻辑和结构开展大量解释学研究,拉近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控制公权力滥用解释权,检验和规范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部门法既有法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等方面构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体系.在推进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修法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注重解释学对法律修改的智力支持以及对修法的反制影响;同时,还应加强法解释学在如何应对立法不足、填补立法漏洞以及促推理论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其他文献
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基本定位是对他国歧视性的出口管制及其他制裁措施的反制.就否认和抵消他国相关国内法措施的域外适用效力而言,不可靠实体清单与欧盟阻断立法有相通之处,但运作逻辑不尽相同.本质上,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要对外国实体施加压力并形成威慑,促使其在遵守外国政府的管制和制裁要求时,更加中立、慎重和克制.外国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后,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包括进出口管制、投资限制、入境/居留限制、风险警示、民事诉讼等.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赋予主管部门必要的自由裁量
反垄断法的定位取决于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反垄断法自始即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使命,可以成为有着宏大价值目标和强大经济调整功能的“超级法”.互联网产业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具有反垄断的高关联度.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首先要在宏观价值上拓展思路和提高站位,又要积极寻求恰当的法律和经济的技术性路径.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能轻言和盲从当今美欧的表面趋势,不汲汲于引领潮流和贡献经验,趋势之下可能掩盖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要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利益,既要及时、积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能完全涵盖董事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亟待突破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框架.在此方面,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的“善意”规则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特拉华州,确认“善意义务”的独立性有其客观价值,但也存在逻辑困境,故存在巨大争议.我国学者对于引入董事的“善意”规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为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董事责任纠纷,我国应立足于实践需求,通过理论创新,将董事“善意”规则确定为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内涵,甚至将“善意义务”定位为独立的董事义务也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
中美贸易摩擦有明暗两条主线.明线是两国政府就贸易摩擦所涉议题展开谈判,以期达成协议,解决贸易争端;暗线是中美之间就制裁和反制裁、遏制和反遏制展开的法律战.法律战是中美贸易摩擦所呈现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制度之争,是美国法律霸权主义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无法回避和必须回应的法律竞争和法律反遏制.法律战的工具具有多元性,这导致法律战呈现出复杂性.以长臂管辖和次级制裁为主要特征和核心的法律战对于中国完善国内法和参与国际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规则和制度要求.以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和阻断办法为代表的法律战需要实体法、程序
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两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不仅存在放任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不规范适用的情况.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自身具有不合理性,只有改革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才能够化解风险、规范司法适用.不限制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是国外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普遍模式.我国应当将“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作为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同时有必要丰富强制医疗的执行方式,在住院治疗之外,增加门诊治疗.
风险预防不同于危险防御,其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风险行政领域,在我国具有法律原则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权利,国家可以根据预防原则设计风险预防机制,并在特定条件下采取一定的风险预防措施.但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国家在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也容易侵害经营自由、科研自由或引发贸易纠纷.故而,如果某产品有潜在的负面效果,经风险评估判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方可决定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在采取措施时,国家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并根据情况变化在事后进行
对刑法中新增罪名的合宪性审查应当从基本权利的限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两个方面进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在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保障的同时,也限制了国民的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由于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均属于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只有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认定为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本身具有宪法价值的权益,并且严格把握该罪的成立范围,才能确保该罪的合宪性.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本罪的体系定位,本罪意义上的“英雄”应限于被省部级政府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授予英雄称号的过世者,
在未决羁押适用期间,撤销、变更未决羁押的机制以减少羁押适用、救济被羁押者权利为基本目的,其完备程度直接影响整个未决羁押制度的人权保障程度与法治化水平.从两大法系多个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未决羁押撤销、变更机制建立在严格限制未决羁押适用的基本理念之上,具体包括启动原因、启动途径、审查程序以及律师帮助等多方面内容.不同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既有差异之处,也呈现诸多一致或趋同的地方.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自入法之日起即饱受批评,又因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漏洞而引发质疑.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置于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框架下进行体系性解读,有利于重新认识和评估立法上设定这一责任规则的正当性和局限性.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既不符合固有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预期,也未遵循传统诉讼理论在证明责任上的一贯立场,为了缓和其内在局限和避免发生泛用,须就不确定被告的范围、责任形式及举证负担等适用条件作出限制.立法上设定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时亦应注意其局限克服.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通过修正和完善其适用条件,深化了侵权责任法第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