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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亲假制度的休假条件存在主体条件限制过严、对象条件限于配偶和父母、事由条件中分居的认定标准操作性不强,假期设置存在假期偏长、探亲次数分类不科学、缺乏探亲假竞合时的处理规定,假期待遇存在路费报销不合理、缺乏未休补偿规定,法律责任缺乏等问题。为使这一制度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家有必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修订和重构。为此,休假条件方面要扩大休假的主体范围、增加未成年子女为探亲对象、增强事由条件中分居认定标准的操作性,假期设置方面要缩短假期并根据路程远近设定假期天数、取消"已婚"与"未婚"的探亲次数分类、增补探亲假竞合时的处理办法规定,假期待遇方面要取消探亲路费的报销政策、补充探亲假未休补偿的规定,同时法律责任要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