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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问
主持人:见义勇为千金难唤,高考榜上一分难求,这两件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好事,经过教育部门的奇妙撮合,便酝酿出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这起新中国第一起见义勇为的行政官司。事件的背景大家已经了解,让我们来听听今天邀请到的三位嘉宾的高见。他们是学生家长甲,教育学博士乙,行政法专家丙。
甲:我很理解任先生,我女儿今年上高二,明年也要高考了,看着孩子每天下了晚自习回来快10点了,吃完饭还要继续学习,真是干着急就是使不上劲。这不,听说政府出台见义勇为加分的政策,以前常常是我接她,现在我都叫孩子她爸接了。呵呵,原因很简单,接女儿的路中,要是他能碰到见义勇为的机会,就既做了好事,又帮了女儿。不瞒大家说,当年她爸从部队上转业到这个城市不认识几个人,要不是一次小偷偷我姐钱包,被他当面制止,我们也不可能认识,那个时候找对象就看人品,可不像现在只看钱。可惜,大半年了,也没碰到什么机会。看来,现在社会治安比以前好得多了。仔细想想,每年因一分之差,就有多少孩子的人生被阻挡在大学门之外啊,何况是10分、20分呢!
乙:你的话真是道出了天下父母心。不过,古语说得好,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义勇为可不能等同于见分勇为,见利勇为。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其实还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象,用高考加分来鼓励见义勇为,不如说是引诱他们铤而走险。将利益机制同道德行为挂钩本身,就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来说,是不合适的。
丙:是啊,大城市治安确实是较80年代好一些,可社会治安问题也要比改革开放初期复杂得多,鼓励涉世未深的中学生去见义勇为确实值得商榷。福建省教育部门出台的政策,可能更多地是为了打动学生家长。我倒认为,任建平先生的行为有两点值得赞赏,第一,且不论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但肯定是件好事。第二,人们可能过于关注高考加分了,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民的法治意识加强了。
甲:我也在奇怪,怎么他就能告政府呢,还以为因为他是检察官呢,原来民也能告官了。社会真是越来越进步了,可高考怎么还是这么难呢。
乙:这或许可以算是见“分”勇为的积极之处了。而高考现在这么难,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这么难,中国人这么多,教育资源有限,现在只能择优录取。高考已经是现在能想到的方案中最公平的一种了。所以,高考可不是奖状,颁给一个人又不影响其他人。给见义勇为英雄的子女加分,就意味着,肯定有人因此失去上大学,或是就读自己理想中大学的机会。我想请教一下,教育部门有没有资格随意配置教育资源。
甲:对啊。如果我女儿和一个因为家长见义勇为而加分的学生报考了同一个学校,结果我女儿被挤掉了,那我能不能告啊,怎么告啊?
丙: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不过很遗憾,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为教育部门出台的政策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并非针对某一具体人或事采取的行政措施,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行为。换句话说,任建平可以因为公安机关不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但假使任建平的子女加分和你的子女加分构成竞争了,你却没有资格起诉教育部门相关的政策违法。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是不存在的,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化,我们有理由期待,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的公民也能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再者,虽然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公民还是可以就这个政策的合法性,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甲:我听说,西方发达国家就没有高考,而且读公立大学还是免费的。可话说回来,这些国家又不如我们国家,如果他们也想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显然没有我们这么多“诱惑”可作为手段。
乙:我们国家素为礼仪之邦,但现在公民的道德素养方面与某些西方国家也有着差距,就拿义务献血来讲,外国的义务献血者就比我们国家多。这其实都是公民教育的结果。相反,如果用利益来唤醒人们见义勇为,给学生们留下的印象恰恰是,这些行为都是可交换的、是有利可图的,这不仅不能起到教育的效果,而是适得其反。试想,一个因此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学生,能不报复别人就好了,怎么还能期待他回报别人呢。另外,就像本案发生的一样,究竟什么是见义勇为,谁来保证申报见义勇为不会弄虚作假呢。
丙:对,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认不认定,都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任意裁量的空间,这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弄虚作假。而且,最麻烦的是,见义勇为是道德行为,法律很难确定出一些可操作的标准。任建平认为自己是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而公安部门却认为,这只是公民之间互相友爱的行为,显然,双方的理由背后都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标准作根据,所以,一定要指望政府和法律承担社会的道德功能,是不切实际的。
甲:说实话,想想觉得自己挺可笑。让孩子她爸见义勇为吧,要是有个三长两短的,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乙:所以呢,道德问题不是通过计算就能算明白,不是靠利益作为诱饵就能起作用。见义勇为是一项荣誉,如果每个人在见义勇为前都先打打算盘的话,恐怕见义勇为的人只会越来越少。
丙:现在高考可以加分的名目很多,如特长生、烈士子女,运动员,少数民族,前些时间,一些学生还换城市高考。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很有可能将来都会诉诸法院,而高考根本上涉及的是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即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权。政府每设置一条高考加分标准,都有着侵犯其他考生机会平等权的嫌疑。因此,即便教育部门初衷是好的,并不代表这项政策就是合法的。
乙:其实,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也要从娃娃抓起。问题.是,现在盛行的教育产业化,单纯为了升学率,以及各种名目繁多的高考加分项目,从小就在孩子的心理埋下了很多不良的种子,他会把希望寄托在一些加分的取巧手段上,为了升学,孩子很少有机会去思考,如何处理好自我和社会的关系,我对其他人应该负有什么道德义务等等问题。以利只能换来利,决不能换来义,这是古训。
甲:义也好,利也罢,不如努力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你想,科技进步了,灾难少了;法制完善了,弄虚作假就少了;经济富有了,大盗小偷就没必要了;教育水平高了,孩子上哪个大学都一样了。到那时,见义勇为就和马克思讲的劳动一样,成为人们的业余爱好。
丙:要真到那时,我们法学者就失业了。不过在失业之前,让我们先期待法院能够审查教育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吧。
编辑:孙薇薇
主持人:见义勇为千金难唤,高考榜上一分难求,这两件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好事,经过教育部门的奇妙撮合,便酝酿出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这起新中国第一起见义勇为的行政官司。事件的背景大家已经了解,让我们来听听今天邀请到的三位嘉宾的高见。他们是学生家长甲,教育学博士乙,行政法专家丙。
甲:我很理解任先生,我女儿今年上高二,明年也要高考了,看着孩子每天下了晚自习回来快10点了,吃完饭还要继续学习,真是干着急就是使不上劲。这不,听说政府出台见义勇为加分的政策,以前常常是我接她,现在我都叫孩子她爸接了。呵呵,原因很简单,接女儿的路中,要是他能碰到见义勇为的机会,就既做了好事,又帮了女儿。不瞒大家说,当年她爸从部队上转业到这个城市不认识几个人,要不是一次小偷偷我姐钱包,被他当面制止,我们也不可能认识,那个时候找对象就看人品,可不像现在只看钱。可惜,大半年了,也没碰到什么机会。看来,现在社会治安比以前好得多了。仔细想想,每年因一分之差,就有多少孩子的人生被阻挡在大学门之外啊,何况是10分、20分呢!
乙:你的话真是道出了天下父母心。不过,古语说得好,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义勇为可不能等同于见分勇为,见利勇为。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其实还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象,用高考加分来鼓励见义勇为,不如说是引诱他们铤而走险。将利益机制同道德行为挂钩本身,就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来说,是不合适的。
丙:是啊,大城市治安确实是较80年代好一些,可社会治安问题也要比改革开放初期复杂得多,鼓励涉世未深的中学生去见义勇为确实值得商榷。福建省教育部门出台的政策,可能更多地是为了打动学生家长。我倒认为,任建平先生的行为有两点值得赞赏,第一,且不论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但肯定是件好事。第二,人们可能过于关注高考加分了,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民的法治意识加强了。
甲:我也在奇怪,怎么他就能告政府呢,还以为因为他是检察官呢,原来民也能告官了。社会真是越来越进步了,可高考怎么还是这么难呢。
乙:这或许可以算是见“分”勇为的积极之处了。而高考现在这么难,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这么难,中国人这么多,教育资源有限,现在只能择优录取。高考已经是现在能想到的方案中最公平的一种了。所以,高考可不是奖状,颁给一个人又不影响其他人。给见义勇为英雄的子女加分,就意味着,肯定有人因此失去上大学,或是就读自己理想中大学的机会。我想请教一下,教育部门有没有资格随意配置教育资源。
甲:对啊。如果我女儿和一个因为家长见义勇为而加分的学生报考了同一个学校,结果我女儿被挤掉了,那我能不能告啊,怎么告啊?
丙: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不过很遗憾,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为教育部门出台的政策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并非针对某一具体人或事采取的行政措施,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行为。换句话说,任建平可以因为公安机关不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但假使任建平的子女加分和你的子女加分构成竞争了,你却没有资格起诉教育部门相关的政策违法。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是不存在的,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化,我们有理由期待,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的公民也能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再者,虽然法院不能受理,但是公民还是可以就这个政策的合法性,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甲:我听说,西方发达国家就没有高考,而且读公立大学还是免费的。可话说回来,这些国家又不如我们国家,如果他们也想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显然没有我们这么多“诱惑”可作为手段。
乙:我们国家素为礼仪之邦,但现在公民的道德素养方面与某些西方国家也有着差距,就拿义务献血来讲,外国的义务献血者就比我们国家多。这其实都是公民教育的结果。相反,如果用利益来唤醒人们见义勇为,给学生们留下的印象恰恰是,这些行为都是可交换的、是有利可图的,这不仅不能起到教育的效果,而是适得其反。试想,一个因此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学生,能不报复别人就好了,怎么还能期待他回报别人呢。另外,就像本案发生的一样,究竟什么是见义勇为,谁来保证申报见义勇为不会弄虚作假呢。
丙:对,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认不认定,都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任意裁量的空间,这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弄虚作假。而且,最麻烦的是,见义勇为是道德行为,法律很难确定出一些可操作的标准。任建平认为自己是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而公安部门却认为,这只是公民之间互相友爱的行为,显然,双方的理由背后都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标准作根据,所以,一定要指望政府和法律承担社会的道德功能,是不切实际的。
甲:说实话,想想觉得自己挺可笑。让孩子她爸见义勇为吧,要是有个三长两短的,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乙:所以呢,道德问题不是通过计算就能算明白,不是靠利益作为诱饵就能起作用。见义勇为是一项荣誉,如果每个人在见义勇为前都先打打算盘的话,恐怕见义勇为的人只会越来越少。
丙:现在高考可以加分的名目很多,如特长生、烈士子女,运动员,少数民族,前些时间,一些学生还换城市高考。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很有可能将来都会诉诸法院,而高考根本上涉及的是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即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权。政府每设置一条高考加分标准,都有着侵犯其他考生机会平等权的嫌疑。因此,即便教育部门初衷是好的,并不代表这项政策就是合法的。
乙:其实,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也要从娃娃抓起。问题.是,现在盛行的教育产业化,单纯为了升学率,以及各种名目繁多的高考加分项目,从小就在孩子的心理埋下了很多不良的种子,他会把希望寄托在一些加分的取巧手段上,为了升学,孩子很少有机会去思考,如何处理好自我和社会的关系,我对其他人应该负有什么道德义务等等问题。以利只能换来利,决不能换来义,这是古训。
甲:义也好,利也罢,不如努力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你想,科技进步了,灾难少了;法制完善了,弄虚作假就少了;经济富有了,大盗小偷就没必要了;教育水平高了,孩子上哪个大学都一样了。到那时,见义勇为就和马克思讲的劳动一样,成为人们的业余爱好。
丙:要真到那时,我们法学者就失业了。不过在失业之前,让我们先期待法院能够审查教育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吧。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