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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具体法规形式确立起来,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逐步走向成熟。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认识和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1、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再认识
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审计的方向。审计目标对审计全过程都会产生影响,对于整个审计项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重要性也不例外。尽管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历经十五年,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此期间,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认识却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经历了由浅入深,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一个认识过程。
从理论上,审计目标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表象层次、中间层次和本质层次。在表象层次,审计目标的重点是提高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质量,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和透明度等。在中间层次,审计目标的重点是考察相关经济活动对其应遵循的特定标准或原则的遵循情况,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在本质层次,审计目标的重点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的认识侧重于表象层次和中间层次,主要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性,把经济责任看作财政财务收支责任的“人格化”,而较少关注本质层次的目标。在《规定》出台后,明确规定了“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这就在法规层面上将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明确指向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即把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定位于本质层次的审计目标。
2、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体系的认识
审计目标可以划分为总体审计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总体审计目标是指审计活动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具体目标是总体目标的细化,是针对审计事项具体内容所确定的审计目的。由于审计目标具体化的方式多种多样,层次不一,使得一个审计项目中的全部审计目标构成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层次。
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是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目标则是一个多样化的体系。根据《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2.1、从审计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的层次划分,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可分为宏观层次的目标和微观层次的目标。
宏观层次的具体目标包括: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促进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微观层次的具体目标包括:推动科学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促进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推动建立和执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
2.2、从审计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的性质划分,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可分为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和促进受托社会责任履行。
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经济职权、履行经济职能方面的目标。
促进受托社会责任履行的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相关的社会责任履行的目标。例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环境污染、实现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等。
3、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调整对审计过程的影响
《规定》出台后,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重新调整、明确定位,将影响审计标准的选择,审计范围和程序、方法的设计,以及审计证据的收集、归纳和分析。
3.1、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多样化。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与之相对应,审计评价标准也会具有一定的体系性。为了达到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目标,就要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评价标准作为审计依据;为了实现评价被审计单位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的目标,就可能以通用的管理原则、同行业的平均技术标准、被审计单位制定的规划、计划、规章、专家的意见等外部和内部的评价标准作为审计依据。
3.2、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重新调整。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定位在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后,需要根据受托责任涉及的范围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由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即是其履行经济职责的时间范围,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范围应该是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而不是其中一部分。然而,不少审计机关由于审计力量不足的原因,为节省经济责任审计时间,一般将近几年的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时间范围加以审计,未完全按规定覆盖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上述做法,不仅违背了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无法对领导干部的任期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而且可能对其任期内某些应负经济责任的问题未尽审计监督职责,而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把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纳入审计时间范围,以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导向,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准确把握,做到应纳入审计范围的不遗漏,不应纳入审计范围要剔除,既提高审计效能,又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全面、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的好坏。
3.3、导致审计取证模式的拓展和创新。从审计取证模式的发展演变看,审计取证模式经历了从账表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向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发展变化过程。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指向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审计取证模式有可能得到拓展和创新,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应当成为一种新的取证模式,审计证据的收集应以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种取证模式取代另一种取证模式,相反,它们各有各的特点,在不同领域、不同条件下,都有其适用范围。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深入研究经济责任导向取证模式与其他取证模式的关系、相互配合的实现机制等问题。
4、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体系完善的对策建议
《规定》出台后,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体系框架初步建立了,但在一些方面还有待调整和完善。
4.1、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作出了规范,但在审计实践中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细化的操作规范,同时,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审计人员对具体审计目标难以准确把握。如《规定》要求“在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但对于针对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如何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如何把握侧重点,却没有明确、细化的操作。
4.2、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固然以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为主,《规定》还要求审计中也要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也就是要关注与领导干部受托经济责任相关的部分受托社会责任。由于《规定》并没有明确这部分受托社会责任是什么,这就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模糊不清。
4.3、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有待明确。目前在委任领导干部时,对其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方式,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清晰明确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由于任期目标经济责任不明确,导致审计具体目标难以细化,围绕审计具体目标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也不可能具体、明确。由于明确、清晰的经济责任是提高审计效率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审计新模式下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建议由组织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以往经验,结合现实情况,先制定一些比较明确且容易操作的经济责任.目标体系,然后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再逐步完善。同时,建议实行任前告知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制定任前告知制度,把领导干部任期应负经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在其任前予以告知,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1、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再认识
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审计的方向。审计目标对审计全过程都会产生影响,对于整个审计项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重要性也不例外。尽管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历经十五年,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此期间,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认识却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经历了由浅入深,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一个认识过程。
从理论上,审计目标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表象层次、中间层次和本质层次。在表象层次,审计目标的重点是提高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质量,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和透明度等。在中间层次,审计目标的重点是考察相关经济活动对其应遵循的特定标准或原则的遵循情况,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在本质层次,审计目标的重点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的认识侧重于表象层次和中间层次,主要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性,把经济责任看作财政财务收支责任的“人格化”,而较少关注本质层次的目标。在《规定》出台后,明确规定了“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这就在法规层面上将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明确指向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即把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定位于本质层次的审计目标。
2、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体系的认识
审计目标可以划分为总体审计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总体审计目标是指审计活动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具体目标是总体目标的细化,是针对审计事项具体内容所确定的审计目的。由于审计目标具体化的方式多种多样,层次不一,使得一个审计项目中的全部审计目标构成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层次。
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是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目标则是一个多样化的体系。根据《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2.1、从审计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的层次划分,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可分为宏观层次的目标和微观层次的目标。
宏观层次的具体目标包括: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促进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微观层次的具体目标包括:推动科学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促进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推动建立和执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
2.2、从审计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的性质划分,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可分为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和促进受托社会责任履行。
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经济职权、履行经济职能方面的目标。
促进受托社会责任履行的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相关的社会责任履行的目标。例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环境污染、实现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等。
3、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调整对审计过程的影响
《规定》出台后,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重新调整、明确定位,将影响审计标准的选择,审计范围和程序、方法的设计,以及审计证据的收集、归纳和分析。
3.1、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多样化。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与之相对应,审计评价标准也会具有一定的体系性。为了达到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目标,就要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评价标准作为审计依据;为了实现评价被审计单位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的目标,就可能以通用的管理原则、同行业的平均技术标准、被审计单位制定的规划、计划、规章、专家的意见等外部和内部的评价标准作为审计依据。
3.2、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重新调整。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定位在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后,需要根据受托责任涉及的范围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由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即是其履行经济职责的时间范围,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范围应该是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而不是其中一部分。然而,不少审计机关由于审计力量不足的原因,为节省经济责任审计时间,一般将近几年的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时间范围加以审计,未完全按规定覆盖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上述做法,不仅违背了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无法对领导干部的任期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而且可能对其任期内某些应负经济责任的问题未尽审计监督职责,而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把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纳入审计时间范围,以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导向,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准确把握,做到应纳入审计范围的不遗漏,不应纳入审计范围要剔除,既提高审计效能,又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全面、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的好坏。
3.3、导致审计取证模式的拓展和创新。从审计取证模式的发展演变看,审计取证模式经历了从账表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向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发展变化过程。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指向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审计取证模式有可能得到拓展和创新,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应当成为一种新的取证模式,审计证据的收集应以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种取证模式取代另一种取证模式,相反,它们各有各的特点,在不同领域、不同条件下,都有其适用范围。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深入研究经济责任导向取证模式与其他取证模式的关系、相互配合的实现机制等问题。
4、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体系完善的对策建议
《规定》出台后,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体系框架初步建立了,但在一些方面还有待调整和完善。
4.1、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作出了规范,但在审计实践中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细化的操作规范,同时,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审计人员对具体审计目标难以准确把握。如《规定》要求“在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但对于针对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如何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如何把握侧重点,却没有明确、细化的操作。
4.2、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固然以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为主,《规定》还要求审计中也要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也就是要关注与领导干部受托经济责任相关的部分受托社会责任。由于《规定》并没有明确这部分受托社会责任是什么,这就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目标模糊不清。
4.3、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有待明确。目前在委任领导干部时,对其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缺乏科学、合理的确定方式,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清晰明确的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由于任期目标经济责任不明确,导致审计具体目标难以细化,围绕审计具体目标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也不可能具体、明确。由于明确、清晰的经济责任是提高审计效率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审计新模式下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建议由组织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以往经验,结合现实情况,先制定一些比较明确且容易操作的经济责任.目标体系,然后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再逐步完善。同时,建议实行任前告知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制定任前告知制度,把领导干部任期应负经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在其任前予以告知,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