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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消防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及质量控制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介绍了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中属于弱电施工的钢管和金属线槽安装施工要求的关键要点,可为其他类似消防工程施工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弱电线槽;安装施工
中图分类号: U260.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中首先进行的工序就是属于弱电施工的钢管和金属线槽安装,其主要的施工要求要点如下:
1、进场管材、型钢、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有材质证明或合格证,并应检查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要求相符合,填写检查记录。钢管要求壁厚均匀,焊缝均匀,无劈裂和砂眼棱刺,无凹扁现象,镀锌层内外均匀完整无损。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经过镀锌处理的定型产品。线槽内外应光滑平整,无棱刺不应有扭曲翅边等变形现象。
2、配管前应根据设计、厂家提供的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器、广播喇叭等设备的型号、规格,选定接线盒,使盒子与所安装的设备配套。
3、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便于穿线的位置增设接线盒:
管路长度超过30m,无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20m,有一个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15m,有二个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8m,有三个弯曲时。
4、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5、明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暗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6、当管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非燃烧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金属线槽和钢管明配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保护管等。
8、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安装允许偏差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
9、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处理。
10、管路敷设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11、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0.15~0.5m。
12、吊顶内敷设的管路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经装修单位允许,直径20mm及以下钢管可固定在吊杆或主龙骨上。
13、暗配管在没有吊顶的情况下,探测器的盒的位置就是安装探头的位置,不能调整,所以要求确定盒的位置应按探测器安装要求定位。
14、明配管使用的接线盒和安装消防设备盒应采用明装式盒。
15、钢管安装敷设进入箱、盒,内外均应有根母锁紧固定,内侧安装护口。钢管进箱盒的长度以带满护口贴进根母为准。
16、箱、线槽和管使用的支持件宜使用预埋螺栓、膨胀螺栓、胀管螺钉、预埋铁件、焊接等方法固定,严禁使用木塞等。使用胀管螺钉、膨胀螺栓固定时,钻孔规格应与胀管相配套。
17、各种金属构件、接线盒、箱安装孔不能使用电、气焊割孔。
18、钢管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螺纹宜外露 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19、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固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以免破坏镀锌层。
20、配管及线槽安装时应考虑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同槽孔洞。
21、配管和线槽安装时应考虑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时不受此限制。
22、弱電线路的电缆竖井应与强电线路的竖井分别设置,如果条件限制合用同一竖井时,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23、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24、钢管敷设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净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0m,上面时为0.3m,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上面时为1m。
(2)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可减至0.2m。
25、钢管与其它管道如水管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上面(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当管路交叉时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26、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27、线槽敷设宜采用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固定支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1~1.5m,在进出接线盒、箱、柜、转角、转弯和弯形缝两端及丁字接头的三端0.5m以内,应设置固定支撑点。
28、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29、固定或连接线槽的螺钉或其它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都应与线槽内表面光滑相接,即螺母放在线槽壁的外侧,紧固时配齐平垫和弹簧垫。
30、线槽的出线口和转角、转弯处应位置正确、光滑、无毛刺。
31、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金属线槽的连接处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
33、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与消防设备采用金属软管和可挠性金属管作跨接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卡具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且端头用锁母或卡箍固定,并按规定接地。
34、暗装消火栓配管时,接线盒不应放在消火栓箱的后侧,而应侧面进线。
35、消防设备与管线的工作接地、保护地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
参考文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弱电线槽;安装施工
中图分类号: U260.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中首先进行的工序就是属于弱电施工的钢管和金属线槽安装,其主要的施工要求要点如下:
1、进场管材、型钢、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有材质证明或合格证,并应检查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要求相符合,填写检查记录。钢管要求壁厚均匀,焊缝均匀,无劈裂和砂眼棱刺,无凹扁现象,镀锌层内外均匀完整无损。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经过镀锌处理的定型产品。线槽内外应光滑平整,无棱刺不应有扭曲翅边等变形现象。
2、配管前应根据设计、厂家提供的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器、广播喇叭等设备的型号、规格,选定接线盒,使盒子与所安装的设备配套。
3、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便于穿线的位置增设接线盒:
管路长度超过30m,无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20m,有一个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15m,有二个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8m,有三个弯曲时。
4、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5、明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暗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6、当管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非燃烧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金属线槽和钢管明配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保护管等。
8、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安装允许偏差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
9、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处理。
10、管路敷设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11、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0.15~0.5m。
12、吊顶内敷设的管路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经装修单位允许,直径20mm及以下钢管可固定在吊杆或主龙骨上。
13、暗配管在没有吊顶的情况下,探测器的盒的位置就是安装探头的位置,不能调整,所以要求确定盒的位置应按探测器安装要求定位。
14、明配管使用的接线盒和安装消防设备盒应采用明装式盒。
15、钢管安装敷设进入箱、盒,内外均应有根母锁紧固定,内侧安装护口。钢管进箱盒的长度以带满护口贴进根母为准。
16、箱、线槽和管使用的支持件宜使用预埋螺栓、膨胀螺栓、胀管螺钉、预埋铁件、焊接等方法固定,严禁使用木塞等。使用胀管螺钉、膨胀螺栓固定时,钻孔规格应与胀管相配套。
17、各种金属构件、接线盒、箱安装孔不能使用电、气焊割孔。
18、钢管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螺纹宜外露 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19、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固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以免破坏镀锌层。
20、配管及线槽安装时应考虑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同槽孔洞。
21、配管和线槽安装时应考虑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时不受此限制。
22、弱電线路的电缆竖井应与强电线路的竖井分别设置,如果条件限制合用同一竖井时,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23、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24、钢管敷设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净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0m,上面时为0.3m,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上面时为1m。
(2)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可减至0.2m。
25、钢管与其它管道如水管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上面(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当管路交叉时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26、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27、线槽敷设宜采用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固定支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1~1.5m,在进出接线盒、箱、柜、转角、转弯和弯形缝两端及丁字接头的三端0.5m以内,应设置固定支撑点。
28、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29、固定或连接线槽的螺钉或其它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都应与线槽内表面光滑相接,即螺母放在线槽壁的外侧,紧固时配齐平垫和弹簧垫。
30、线槽的出线口和转角、转弯处应位置正确、光滑、无毛刺。
31、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金属线槽的连接处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
33、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与消防设备采用金属软管和可挠性金属管作跨接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卡具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且端头用锁母或卡箍固定,并按规定接地。
34、暗装消火栓配管时,接线盒不应放在消火栓箱的后侧,而应侧面进线。
35、消防设备与管线的工作接地、保护地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
参考文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