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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同是应该由统一的法律来调整 ,还是应该采取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由几个不同的法律调整 ?对于不同性质的问题是统一确定其准据法 ,抑或是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呢 ?这些问题不仅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 ,同时也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基于对主要国家的晚近立法的比较分析 ,对“统一论”和“分割论”产生的原因及其优劣作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