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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减免,粮食直接补贴,这可以说是我国农业政策的重大突破。但并没有象预期的那样重新唤起中国农民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所表现出来的那股冲天般的热情和干劲,重新激起农民埋藏在他们内心深处的巨大潜能。从定南县一个扶贫开发重点村——龙塘镇洪洲村的调查来看,全村328户农户1396人,山林面积4778亩,其中有收益的山场1778亩;耕地面积969亩,其中已改单季稻种植319亩,已荒芜耕地112亩;开发果园10亩以上的只有8户;养殖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的农户只有3户。虽然生猪和脐橙产业是该县的农业主导产业,但真正能充分利用土地进行综合生态型开发的只有3户。全村现有18—40岁的青壮年劳力628人,其中80%外出务工。2005年实际人均纯收入为820元,除去粮食直补和农业税减免部份,农民自主创收的主要来源是外出务工收入和部分种果养殖收入,从这一系列的数字分析得知当前农村土地的经营效益依然很低,土地撂荒,粗放经营已是普遍现象。
一、当前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主要原因
1、民工潮的负面影响。当今之中国,凡有能力的人,几乎就没有愿意待在农村。头脑灵活的,通过考学进入了城市,有点门路的也都通过招工、投亲或是打工涌向了城市。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农民已经不把土地作为生活唯一可依赖的对象。有的逐渐对土地耕种失去了兴趣,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成了市场的主体,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劳动力素质差异,导致了土地产出的悬殊,有的家庭生活富裕,而有的家庭需靠救济为生,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土地转包,土地耕作粗放甚至撂荒的现象,影响了土地的经营效益。
2、土地均平划分的负面影响。现行的土地经营制度与农业产业化的矛盾,不仅是小农经济长期依存的基本国情,也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障碍。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一种符合当今我国国情的土地经营制度,但是其与农民实际上搞的“大包干”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前者并不涉及对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而后者则强调对土地产权中除所有权之外的经营使用、收益权在“包干”之下的实际占有。因此,农村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农民自发地对国家集体占有农村土地这种土地制度的变革。因此,农民重新界定土地产权所依据的仍是“均平”理念,即绝大多数土地按农村社区内的人口而不是按劳动力平分。
包产到户后,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上出现了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成了不合算的事。如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没有集体出面维修和管理,趋于荒废,确实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家家都耕田,户户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只顾自家,不顾大家的自私局面。另外,没有统一的田间管理,没有统一的植种,没有统一的优良品种,也就难于形成区域性产业,达不到规模经营,不能充分发挥土地的经营效益。
3、农民素质偏低的负面影响。农业税减免和粮食直补的第一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想让农民拥有更多资本积累去发展生产,但现实是不理想的。目前,农民的观念相对落后,生产方式相对传统,整体素质相对低下,造成有些农民在发展生产过程中,新良种不敢用、新技术不会用、新器具没人用。使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没有市场竞争力;农民耕作效率低,无法使土地产生规模效益。留在农村的,大部分都是“三八六一”部队,甚至是老弱病残群体,面对这种现状,土地经营租放甚至撂荒已是一种无奈的现实。
4、教育网点撤并的负面影响。教育网点的撤并,迫使有些农户弃农经商,造成土地粗放经营,从原来的双季稻改为单季稻种植,甚至弃耕撂荒,这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最基本最前提的是生产发展。这在农村,就必须更新农民观念,打破传统的生产方式,提高土地经营效益,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的进步,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效益。但现实矛盾最集中的就是大包干下土地条块分割与适度规模经营,前几年因要缴农业税和附加粮,有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出去。但从2004年中央1号文件颁布实施以后,农田转租出现了矛盾,宁愿自己粗放耕种,也不愿将土地承包出去,也就无法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效益。针对当前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问题,结合农村实际,笔者认为必须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调整农业结构、利用农业科技,引导农民自主进行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效益,实现农业产业化,使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互惠互利、实现共同富裕。
1、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和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引导农民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自下而上,县、镇、村三级起引导、服务作用,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科技知识等,以服务来改变原有的紧张干群关系,并循序渐进,渗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念,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调,土地经营方式通过农民之间的联合、股份制等方式来实现集约化经营。从农户个体来看,鼓励了农民自由选择权,保留了农民“给自己留一条后路”的想法以及保护了农民在从事其他工作时不丧失土地带来的收益权。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个真正民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能起到比政府还好的产业组织作用。并且根植于农民自身的组织,由于利益趋同,亲缘相近,所以它就能够解决个别农户不同意连片规划、开发的问题。农民利益的维护就可以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承担机制来实现。同时鼓励支持其他各种形式的服务组织,成长壮大,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要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一天得不到解决,没有一种新制度来安排解决依然留在农村的农民们的生老病死,农民就只能依存已经十分有限的土地,尽管这种依存是十分被动的更是无奈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政府要为农民制定一种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把生存和就业保障功能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让农民在对待土地依存方面,转变观念,搞活经济,进行土地流转。同时,通过农民知识化工程、阳光工程和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把大部分农民从土地解脱出来,这样更有利于实行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3、在保障农民利益前提下进行大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发展一个产业,实现农业产化经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在对待分散土地和产业经营矛盾,特别是个别农户僵化作梗的问题上,可以采取一些比较主动的改革办法。但这种改革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在绝大多数同意流转,个别农户不同意的情况下;二是不使用不同意农户地块将对产业经营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村级可以在镇政府和县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下,劝导农民调换同等质量的耕作地块;如仍不同意的,对个别不同意流转的农户在其地上以前3至5年平均水平收益之上,并给予其明确的书面承诺后,对其承包土地实行强制流转。当然,强制流转应限于个别案例,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报请市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种土地流转的改革办法,虽然看似与《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的原则相违背,但是,如果承包农户的收益权得到了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保障,这和《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应当是相符合的。改革就是为了发展,我想这种为了提高土地经营效益而又不侵害农民实质利益的探索完全可以尝试。
4、鼓励农民采取将土地的部分承包权折价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开发收益分配,甚至参与经营管理。参加分配经营的收益是农民获得正常收益以上收益的唯一途径。在这方面,政府应当有较好的确保农民能够分取红利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对流出地农民基本收益的明确承诺;二是农业投资者向政府提存一定的保证金,在农业投资者经营失败时,用于对流出地农民的补偿;三是政府的行动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也就是说,流出地农民必须能够确保获得其正常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服务于农民,引导农民创农业“特色+规模+档次”的增效路子。
〔责任编辑 王建平〕
一、当前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主要原因
1、民工潮的负面影响。当今之中国,凡有能力的人,几乎就没有愿意待在农村。头脑灵活的,通过考学进入了城市,有点门路的也都通过招工、投亲或是打工涌向了城市。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农民已经不把土地作为生活唯一可依赖的对象。有的逐渐对土地耕种失去了兴趣,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成了市场的主体,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劳动力素质差异,导致了土地产出的悬殊,有的家庭生活富裕,而有的家庭需靠救济为生,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土地转包,土地耕作粗放甚至撂荒的现象,影响了土地的经营效益。
2、土地均平划分的负面影响。现行的土地经营制度与农业产业化的矛盾,不仅是小农经济长期依存的基本国情,也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障碍。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一种符合当今我国国情的土地经营制度,但是其与农民实际上搞的“大包干”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前者并不涉及对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而后者则强调对土地产权中除所有权之外的经营使用、收益权在“包干”之下的实际占有。因此,农村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农民自发地对国家集体占有农村土地这种土地制度的变革。因此,农民重新界定土地产权所依据的仍是“均平”理念,即绝大多数土地按农村社区内的人口而不是按劳动力平分。
包产到户后,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上出现了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成了不合算的事。如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没有集体出面维修和管理,趋于荒废,确实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家家都耕田,户户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只顾自家,不顾大家的自私局面。另外,没有统一的田间管理,没有统一的植种,没有统一的优良品种,也就难于形成区域性产业,达不到规模经营,不能充分发挥土地的经营效益。
3、农民素质偏低的负面影响。农业税减免和粮食直补的第一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想让农民拥有更多资本积累去发展生产,但现实是不理想的。目前,农民的观念相对落后,生产方式相对传统,整体素质相对低下,造成有些农民在发展生产过程中,新良种不敢用、新技术不会用、新器具没人用。使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没有市场竞争力;农民耕作效率低,无法使土地产生规模效益。留在农村的,大部分都是“三八六一”部队,甚至是老弱病残群体,面对这种现状,土地经营租放甚至撂荒已是一种无奈的现实。
4、教育网点撤并的负面影响。教育网点的撤并,迫使有些农户弃农经商,造成土地粗放经营,从原来的双季稻改为单季稻种植,甚至弃耕撂荒,这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最基本最前提的是生产发展。这在农村,就必须更新农民观念,打破传统的生产方式,提高土地经营效益,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的进步,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效益。但现实矛盾最集中的就是大包干下土地条块分割与适度规模经营,前几年因要缴农业税和附加粮,有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出去。但从2004年中央1号文件颁布实施以后,农田转租出现了矛盾,宁愿自己粗放耕种,也不愿将土地承包出去,也就无法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效益。针对当前影响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问题,结合农村实际,笔者认为必须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调整农业结构、利用农业科技,引导农民自主进行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效益,实现农业产业化,使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互惠互利、实现共同富裕。
1、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和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引导农民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自下而上,县、镇、村三级起引导、服务作用,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科技知识等,以服务来改变原有的紧张干群关系,并循序渐进,渗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念,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调,土地经营方式通过农民之间的联合、股份制等方式来实现集约化经营。从农户个体来看,鼓励了农民自由选择权,保留了农民“给自己留一条后路”的想法以及保护了农民在从事其他工作时不丧失土地带来的收益权。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个真正民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能起到比政府还好的产业组织作用。并且根植于农民自身的组织,由于利益趋同,亲缘相近,所以它就能够解决个别农户不同意连片规划、开发的问题。农民利益的维护就可以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承担机制来实现。同时鼓励支持其他各种形式的服务组织,成长壮大,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要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一天得不到解决,没有一种新制度来安排解决依然留在农村的农民们的生老病死,农民就只能依存已经十分有限的土地,尽管这种依存是十分被动的更是无奈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政府要为农民制定一种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把生存和就业保障功能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让农民在对待土地依存方面,转变观念,搞活经济,进行土地流转。同时,通过农民知识化工程、阳光工程和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把大部分农民从土地解脱出来,这样更有利于实行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3、在保障农民利益前提下进行大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发展一个产业,实现农业产化经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在对待分散土地和产业经营矛盾,特别是个别农户僵化作梗的问题上,可以采取一些比较主动的改革办法。但这种改革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在绝大多数同意流转,个别农户不同意的情况下;二是不使用不同意农户地块将对产业经营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村级可以在镇政府和县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下,劝导农民调换同等质量的耕作地块;如仍不同意的,对个别不同意流转的农户在其地上以前3至5年平均水平收益之上,并给予其明确的书面承诺后,对其承包土地实行强制流转。当然,强制流转应限于个别案例,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报请市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种土地流转的改革办法,虽然看似与《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的原则相违背,但是,如果承包农户的收益权得到了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保障,这和《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应当是相符合的。改革就是为了发展,我想这种为了提高土地经营效益而又不侵害农民实质利益的探索完全可以尝试。
4、鼓励农民采取将土地的部分承包权折价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开发收益分配,甚至参与经营管理。参加分配经营的收益是农民获得正常收益以上收益的唯一途径。在这方面,政府应当有较好的确保农民能够分取红利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对流出地农民基本收益的明确承诺;二是农业投资者向政府提存一定的保证金,在农业投资者经营失败时,用于对流出地农民的补偿;三是政府的行动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也就是说,流出地农民必须能够确保获得其正常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服务于农民,引导农民创农业“特色+规模+档次”的增效路子。
〔责任编辑 王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