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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嵌入式系统课程采用实训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项目比较法在实训教学模式中的应用过程,这种方法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并提高了教学质量,并为学生学习嵌入式系统关键技术及其应用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嵌入式系统;实训教学;项目比较法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近几年,不少高校在IT类专业中开设了嵌入式专业方向,并设置了与嵌入式系统相关的课程。在逐步完善课程教学体系过程中,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探讨一种项目比较法在嵌入式实训教学模式中的应用过程,以提高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1 嵌入式系统课程特点
嵌入式系统教学实施方案会议成果之一,确定了嵌入式专业方向的教学应当涵盖的五门核心课程:嵌入式系统概论、嵌入式系统微控制器、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软件开发和嵌入式硬件开发。
由于嵌入式技术应用领域广泛,许多高校相关学科都设置了嵌入式系统课程,同时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的不同,都突出了嵌入式系统课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既要讲述学科专业知识,又要重点突出嵌入式相关技术,培养学生把学习到的嵌入式相关技术应用到本专业学科中,为嵌入式在各领域的应用打好基础。
2 嵌入式系统的实训教学模式
嵌入式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其体系结构分为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素质教学体系。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嵌入式系统实践教学中采用实训教学模式,它主要分为基础实训、项目实训、创新实训和企业实训。通过以上实训模式的教学过程,培养了学生对嵌入式技术整体综合应用的能力,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但是实训过程中存在着教学案例单一,项目实施过程不够完善,主要采取验证性实验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实训效果和教学质量。
3 项目比较法在实训教学模式下的应用
比较教学方法是不少老师在课堂中喜欢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它的核心内容是求同存异,即分析与已学课程相同之处,快速理解新内容,辨析相异之点,掌握不同特性。
项目比较法则是针对实训教学模式的各个阶段对阶段性内容进行案例整合,形成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在形成这种项目模块时,要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实现方案,其差别体现在嵌入式处理器的选择上,有无操作系统,以及外围单元电路的异同,由于处理器或相关硬件平台的选型不同,其功能的具体实现会有差异,学生在这种学习过程中,通过对同一项目不同设计方案的比较,学习到嵌入式技术设计与开发的技巧和关键技术。
下面针对实训模式的四个阶段进行项目比较教学方法的实现过程。
3.1 基础实训阶段
在基础实训阶段,实训教学内容主要是嵌入式系统的基础知识、开发工具和开发环境等。在具体实施中,选择ARM CortexM3 LPC1769嵌入式微处理器ARM7 S3C44B0X处理器作为两种设计方案的处理器选型。
在实训中,针对两种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对比,如在处理器资源、体系结构、指令集、开发环境和开发工具进行对比教学。
3.2 项目实训阶段
在项目实训阶段,设计了智能节电综合控制系统作为案例进行教学,在硬件平台构建之后,如基于LPC1769的软件设计可采用了两种具体实现方案,即有无加入嵌入式操作系统,而在加入嵌入式操作系统的方案中选择uCOSII。没有加入操作系统的软件流程如图1所示,加入uCosII后的软件结构框图如图2所示。
通过以上的项目比较学习,使学生掌握在没有操作系统的情况下,嵌入式系统的软件设计流程及在有操作系统的情况下,其基于uC/OS-II的任务框架、uC/OS-II的任务优先级分配、uC/OS-II的软件层次和uC/OS-II中断应用等知识。
3.3 创新实训阶段
在创新实训阶段,通过上述阶段的学习,学生在已掌握的项目开发基础上进行功能扩展,并进行分组讨论,进行功能扩展部分的比较学习,进一步提高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和对知识的总结能力,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水平并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3.4企业实训阶段
进入企业实训阶段,学生逐渐提高在企业的实践经验,对在校期间所学知识进行结构调整并努力做到融会贯通。经过企业实训后,可以对在校期间实训进行知识整合,在毕业设计选题和毕业设计时选择最优方案进行设计,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
4 结语
通过项目比较法在实训教学模式中的应用,其教学效果十分明显。一是加深了基础知识的掌握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通过项目比较使学生掌握了项目的整体开发流程和项目之间的差异性,能够对所学知识做到融会贯通。从而更好的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参考文献
[1]谢小云,刘会衡,邓小鸿.以工程项目为中心的嵌入式系统教学模式探讨[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0(04):62-65.
[2]葛芬.项目驱动的嵌入式系统教学探讨[J].科技信息,2011(33):38-39.
[3]王晓薇,赵双,姜岩.嵌入式方向工程型人才培养实训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0(08):72-74.
[4]李文生,邓春健,吕 .案例驱动的嵌入式系统教学改革探索[J].计算机教育,2011(02):28-31.
关键词:嵌入式系统;实训教学;项目比较法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近几年,不少高校在IT类专业中开设了嵌入式专业方向,并设置了与嵌入式系统相关的课程。在逐步完善课程教学体系过程中,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探讨一种项目比较法在嵌入式实训教学模式中的应用过程,以提高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1 嵌入式系统课程特点
嵌入式系统教学实施方案会议成果之一,确定了嵌入式专业方向的教学应当涵盖的五门核心课程:嵌入式系统概论、嵌入式系统微控制器、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软件开发和嵌入式硬件开发。
由于嵌入式技术应用领域广泛,许多高校相关学科都设置了嵌入式系统课程,同时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的不同,都突出了嵌入式系统课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既要讲述学科专业知识,又要重点突出嵌入式相关技术,培养学生把学习到的嵌入式相关技术应用到本专业学科中,为嵌入式在各领域的应用打好基础。
2 嵌入式系统的实训教学模式
嵌入式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其体系结构分为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素质教学体系。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嵌入式系统实践教学中采用实训教学模式,它主要分为基础实训、项目实训、创新实训和企业实训。通过以上实训模式的教学过程,培养了学生对嵌入式技术整体综合应用的能力,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但是实训过程中存在着教学案例单一,项目实施过程不够完善,主要采取验证性实验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实训效果和教学质量。
3 项目比较法在实训教学模式下的应用
比较教学方法是不少老师在课堂中喜欢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它的核心内容是求同存异,即分析与已学课程相同之处,快速理解新内容,辨析相异之点,掌握不同特性。
项目比较法则是针对实训教学模式的各个阶段对阶段性内容进行案例整合,形成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在形成这种项目模块时,要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实现方案,其差别体现在嵌入式处理器的选择上,有无操作系统,以及外围单元电路的异同,由于处理器或相关硬件平台的选型不同,其功能的具体实现会有差异,学生在这种学习过程中,通过对同一项目不同设计方案的比较,学习到嵌入式技术设计与开发的技巧和关键技术。
下面针对实训模式的四个阶段进行项目比较教学方法的实现过程。
3.1 基础实训阶段
在基础实训阶段,实训教学内容主要是嵌入式系统的基础知识、开发工具和开发环境等。在具体实施中,选择ARM CortexM3 LPC1769嵌入式微处理器ARM7 S3C44B0X处理器作为两种设计方案的处理器选型。
在实训中,针对两种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对比,如在处理器资源、体系结构、指令集、开发环境和开发工具进行对比教学。
3.2 项目实训阶段
在项目实训阶段,设计了智能节电综合控制系统作为案例进行教学,在硬件平台构建之后,如基于LPC1769的软件设计可采用了两种具体实现方案,即有无加入嵌入式操作系统,而在加入嵌入式操作系统的方案中选择uCOSII。没有加入操作系统的软件流程如图1所示,加入uCosII后的软件结构框图如图2所示。
通过以上的项目比较学习,使学生掌握在没有操作系统的情况下,嵌入式系统的软件设计流程及在有操作系统的情况下,其基于uC/OS-II的任务框架、uC/OS-II的任务优先级分配、uC/OS-II的软件层次和uC/OS-II中断应用等知识。
3.3 创新实训阶段
在创新实训阶段,通过上述阶段的学习,学生在已掌握的项目开发基础上进行功能扩展,并进行分组讨论,进行功能扩展部分的比较学习,进一步提高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和对知识的总结能力,锻炼学生团队协作水平并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3.4企业实训阶段
进入企业实训阶段,学生逐渐提高在企业的实践经验,对在校期间所学知识进行结构调整并努力做到融会贯通。经过企业实训后,可以对在校期间实训进行知识整合,在毕业设计选题和毕业设计时选择最优方案进行设计,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
4 结语
通过项目比较法在实训教学模式中的应用,其教学效果十分明显。一是加深了基础知识的掌握并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通过项目比较使学生掌握了项目的整体开发流程和项目之间的差异性,能够对所学知识做到融会贯通。从而更好的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参考文献
[1]谢小云,刘会衡,邓小鸿.以工程项目为中心的嵌入式系统教学模式探讨[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0(04):62-65.
[2]葛芬.项目驱动的嵌入式系统教学探讨[J].科技信息,2011(33):38-39.
[3]王晓薇,赵双,姜岩.嵌入式方向工程型人才培养实训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0(08):72-74.
[4]李文生,邓春健,吕 .案例驱动的嵌入式系统教学改革探索[J].计算机教育,2011(0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