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胎儿应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世界上存在承认主义、有条件的承认主义和不承认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我国立法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司法实践中出现此类问题无法可依。建议在民法总则中做出保护胎儿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概括性规定,在民法分则中明确赋予母体对胎儿损害赔偿具有请求权,在特别法中规定胎儿享有其他民事权利,逐步完善保护胎儿民事权利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