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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和解作为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监督方式,兼具公权和私权层面的价值属性,其是以孙入私权价值为基本依据对职权主义民行检察模式进行变通和完善。基于对私权的尊重。应赋予民行检察和解广泛的适用范围。根据公权与私权互动的不同模式,民行检察和解形成不同的程序形态,并通过公权与私权效力的协调,实现民行检察和解制度功能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