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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存有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在受贿罪主体规定欠缜密,对贿赂对象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本质,受贿罪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缺乏科学性。而完善受贿罪立法必须采取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