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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65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