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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本身资金匮乏,无法兼顾环境债权人的权益,为提高环境债权的受偿可能性,现有的保护路径仅仅局限于前置环境债权的受偿顺位,忽视了其他的保护路径.为此,应当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加强《企业破产法》《环境保护法》和《公司法》的制度衔接,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制度,同时,不能忽视企业背后股东和董事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逐渐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基金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破产企业的财产增量.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环境债权保护路径,才能尽可能全面保障环境债权人的权益,缓解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环境责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