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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运作收购,通过“枕边风”,配偶怎么会不知道有关信息?即使证明两个人期间没有在一起,又怎么证明不会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传播有关信息?因此,内幕人买卖股票,一定要慎之又慎,更不要在敏感期购买股票
7月18日,万达院线发布系列公告称,拟收购多项资产,同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旗下的万达文化集团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21.8亿元。万达院线自查报告显示,王健林配偶林宁分别在2月10日、3月17日和4月8日买卖了3万股股票,据称短时间获利70万元。有人怀疑她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不过有人认为实际控制人妻子不属于内幕人。
什么是内幕人?按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该《指引》第六条第(一)项明确指出,“《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属于内幕人;《证券法》第74条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那么实际控制人也当然属于内幕人。第六条第(二)项第5小条规定,“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属于内幕人,也就是说,毫无疑问,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也属于内幕人,没有例外。
有人认为,当发生一项重大并购时,可能只有董事长和董秘得知,其他高管并不了解,因此,其他高管就不属于内幕人这一范畴。这个观点未必正确。按照法律规定,所列高管都属于内幕人,这个是“法律”定义,它不管你是否知道内幕信息,都可推定这些重要主体知道内幕信息。
当然,即使是内幕人买入股票,也不一定就构成内幕交易。按《指引》,构成内幕交易要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主体为内幕人;二是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三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林宁在2月10日、3月17日和4月8日买卖股票,满足了前两项条件,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关键要看其买卖行为是否是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
什么是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按《指引》,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所谓“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按照《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根据万达方面解释:万达院线5月下旬开始接触企业,但林宁买卖股票是在此之前,林宁买股票时不知万达院线即将有并购。笔者认为,这个说辞值得探究,因为7月18日万达院线发布收购公告,若万达院线5月下旬才开始接触有关企业,如此短的时间是否能够做好收购谈判、方案制订等工作?收购动议的提出、接触有关企业是否有可能在5月之前就已经开始?
如果万达院线收购资产等动议确实在5月下旬,那么林宁买卖股票或难构成内幕交易;反之,监管部门就可按《指引》的规定,有权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当然《指引》第十四条也规定,此类行为应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就可推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人要摆脱有关嫌疑,就必须自证清白,证明自己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
但在现实中内幕人要证明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比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运作收购,通过“枕边风”,配偶怎么会不知道有关信息?即使证明两个人期间没有在一起,又怎么证明不会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传播有关信息?因此,内幕人买卖股票,一定要慎之又慎,更不要在敏感期购买股票。
当然,最近为了救市,《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可以不受“窗口期”限制(“窗口期”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等),但显然,董监高“窗口期”买股,若业绩超预期就可能多买,否则少买。这里面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只不过为了救市只能默许董监高利用这些信息优势。笔者认为,这个应急救市举措作为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策是可以的,由此所产生的稳定市场大局的正作用,可能大于其产生的副作用(董监高等获取更多利益、触及现有法律红线),但平常情况下显然副作用更大、不宜适用,应仅限于本次股灾特殊时期适用,具体适用时期应视情况决定。
7月18日,万达院线发布系列公告称,拟收购多项资产,同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旗下的万达文化集团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21.8亿元。万达院线自查报告显示,王健林配偶林宁分别在2月10日、3月17日和4月8日买卖了3万股股票,据称短时间获利70万元。有人怀疑她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不过有人认为实际控制人妻子不属于内幕人。
什么是内幕人?按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该《指引》第六条第(一)项明确指出,“《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属于内幕人;《证券法》第74条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那么实际控制人也当然属于内幕人。第六条第(二)项第5小条规定,“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属于内幕人,也就是说,毫无疑问,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也属于内幕人,没有例外。
有人认为,当发生一项重大并购时,可能只有董事长和董秘得知,其他高管并不了解,因此,其他高管就不属于内幕人这一范畴。这个观点未必正确。按照法律规定,所列高管都属于内幕人,这个是“法律”定义,它不管你是否知道内幕信息,都可推定这些重要主体知道内幕信息。
当然,即使是内幕人买入股票,也不一定就构成内幕交易。按《指引》,构成内幕交易要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主体为内幕人;二是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三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林宁在2月10日、3月17日和4月8日买卖股票,满足了前两项条件,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关键要看其买卖行为是否是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
什么是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按《指引》,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所谓“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按照《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根据万达方面解释:万达院线5月下旬开始接触企业,但林宁买卖股票是在此之前,林宁买股票时不知万达院线即将有并购。笔者认为,这个说辞值得探究,因为7月18日万达院线发布收购公告,若万达院线5月下旬才开始接触有关企业,如此短的时间是否能够做好收购谈判、方案制订等工作?收购动议的提出、接触有关企业是否有可能在5月之前就已经开始?
如果万达院线收购资产等动议确实在5月下旬,那么林宁买卖股票或难构成内幕交易;反之,监管部门就可按《指引》的规定,有权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当然《指引》第十四条也规定,此类行为应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就可推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人要摆脱有关嫌疑,就必须自证清白,证明自己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
但在现实中内幕人要证明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比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运作收购,通过“枕边风”,配偶怎么会不知道有关信息?即使证明两个人期间没有在一起,又怎么证明不会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传播有关信息?因此,内幕人买卖股票,一定要慎之又慎,更不要在敏感期购买股票。
当然,最近为了救市,《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可以不受“窗口期”限制(“窗口期”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等),但显然,董监高“窗口期”买股,若业绩超预期就可能多买,否则少买。这里面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只不过为了救市只能默许董监高利用这些信息优势。笔者认为,这个应急救市举措作为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策是可以的,由此所产生的稳定市场大局的正作用,可能大于其产生的副作用(董监高等获取更多利益、触及现有法律红线),但平常情况下显然副作用更大、不宜适用,应仅限于本次股灾特殊时期适用,具体适用时期应视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