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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法协会1982年蒙特利尔大会通过)第一条适用范围下列关于过境污染的国际法规则,除公约、协定或有约束力的惯例另有规定外,在有关国家之间适用.第二条定义1."污染"是指任何一种由于人为地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释入环境所产生的有害结果,而具有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生态系统和物质财产,以及损害环境舒适或妨害其他合法利用环境之性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