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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宣告了我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于是全国婚检率就开始大幅度下降,南京的婚检率从98%跌至1%,广州的婚检率则由97%降为4.43%,北京的婚检率也由99%降到10%以下,至于农村地区更是逼近于零。
由于婚检人数迅速萎缩导致的隐性传染病、遗传病、生殖系统疾病以及新生儿缺陷率等急剧升高。于是,围绕是否应当恢复强制婚检的问题,社会各界一直众说纷纭。特别是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修订了本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保留“强制”婚检的内容,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赞成派和反对派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示弱。日前,卫生部官员重新提出恢复“强制”婚检问题,再一次将这一争论引入高潮。
正方观点:肯定婚检的“强制性”,认为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一、婚检对优生优育起着第一屏障的作用。
婚检虽不是万能的,但可以起到一个粗筛的作用,比如说近来胎传梅毒有明显上升的趋势,该病若是父母双方在婚前感染的,即可通过婚检筛查出来,在治疗痊愈后再生育,可避免婴儿患梅毒的不幸。可见,婚检是健康婚姻和优生优育的第一道保护屏障。
二、婚检发人深省的数字,说明婚检是为双方和后代领取健康“通行证”。
据卫生部统计,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万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万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
医学专家指出,父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遗传给孩子的几率接近30%;梅毒通过母体传播的概率相当大;由婚检避免残障儿、精神病患儿的出生是一种好的方式。婚检排除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艾滋病、梅毒等医学上影响生育的疾病,避免了众多智障、不健全下一代的出生,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不论有无硬性规定,婚检为保护新婚人群以及后代健康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性是无可辩驳的。
从事婚检工作的专家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彰显了人性化,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隐私权,但婚检是为双方和下一代领取健康“通行证”,准新人们在婚前接受身体检查,用一两百元和一天时间的代价换来对配偶的身体状况的了解不是坏事。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对方负责。
三、有些人把婚检与结婚登记挂钩,看成是对结婚权利的干预,其实是一种误解。
婚检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和对方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基本了解,而不是以此阻止人们结婚。比如一方感染艾滋病,另一方自愿与之结合,婚姻登记机关仍然予以登记,婚检的作用在于使双方知情,并指导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生育措施。
四、从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看,对双方是很有好处和必要的。
目前婚检除进行外科检查外,还有尿常规、血常规和一些怀疑有遗传病而做的DNA基因检查。
婚检首先针对的是遗传病,包括两大类:单基因遗传病和多基因遗传病。前者由于致病基因单一,因而遗传患病率较高,而后者由于致病基因多元,患病几率相对较低。目前遗传病有4000余种,没有根本治疗的办法,正威胁着数以千万计的人的健康,给家庭、国家、民族带来痛苦和沉重的负担。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并根据其情况做遗传风险度测算及遗传方式的分析,由医生进行优生指导,尽可能避免生出一个智残或不健康的孩子。
另外,现在要检查的传染病、性病和其他项目还有艾滋病病毒感染、梅毒、淋病、澳抗、肝功等。通常通过血、尿常规和肝功、胸透、内科、性病检查等项目均可排除会影响婚姻质量和配偶健康的乙肝、活动性肺结核、肾病、性病等很多种疾病。如果准新人不做婚前检查,稀里糊涂成家,被传染后会影响双方感情。
因此,“强制”婚检可以让大家自觉得遵守婚检制度,对双方当事人是有好处的。
反方观点:“强制”婚检有违人权,建议“自愿”婚检或强制“孕检”。
一、“强制”婚检美其名曰为下一代优生,为婚姻配偶健康负责,实际上客观与主观存在分歧
综观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的人比比皆是,任何传染病都有传染和扩散的可能性。对于现在畸胎新生儿出生率增加的现象,不能只归罪于婚检的自愿性。如果不经过婚前检查就不允许领取结婚证,这不正好给希望同居而不愿结婚的人提供了方便吗?这不是变相地教人轻视婚姻吗?!另外,目前婚检的项目真的就可以保证婚后能生育健康的婴儿吗?如果不能,有谁会给予超出国家法定赔偿范围的全面性的赔偿呢?
因此,强烈反对“强制”,建议好好提倡自愿婚检和加强重视孕检。重视的关键是先纠正当前的医疗腐败现象,再者就是认真进行全民的健康卫生常识的普及教育,只要有此前提,婚检何须强制!
二、用行政手段来干涉婚检与立法的人性化本意不符。
为什么又要强制婚检?是否参加体检是结婚者的权利,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干预是粗暴的。婚检全凭自愿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对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不婚检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用行政手段来干涉婚检与立法的人性化本意不符。
三、婚检带来小好处,招来大坏处
折腾“强制”婚检的,只是想获利益而不担风险。参加了婚检但结果还是生下有缺陷孩子的,社会能承担赔偿责任吗?凡是参加婚检的当事人,如果在婚后依然生育出有缺陷的孩子,婚检部门或医院能否负“医疗事故”之责任?所以,搞婚检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一旦恢复“强制”婚检,有的人就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大作文章。
四、“强制“婚检,不如”强制“孕检。
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婚检与孕检两者之间,“强制”婚检的时代重视了对婚检的资源配置,相反就忽视了对孕检的资源配置,现在婚检自愿了,婚检机构闲置在那里,不把精力转移到孕检上,而是等待着“强制”婚检的恢复,这就是持续的“恶”性循环。
总结:纵观双方辩论的焦点,不是婚检应不应该进行,而是婚检要不要“强制”的问题。“强制”的婚检一方面不存在法律依据,但只靠自愿的婚检成效太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瓶颈”呢?这就涉及到提高全民觉悟和全民综合素质的问题,涉及到完善婚检制度和婚检项目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解决,也需要全民自觉的学习和了解一些关于婚检的知识和必要性,如果全民都能自觉得进行婚检,国家怎么还会有“强制”的婚检制度出台呢?所以,归根结底还在于全民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责任感有了,认识水平提高了,“强制”婚检也就不再成为话题了。
由于婚检人数迅速萎缩导致的隐性传染病、遗传病、生殖系统疾病以及新生儿缺陷率等急剧升高。于是,围绕是否应当恢复强制婚检的问题,社会各界一直众说纷纭。特别是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修订了本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保留“强制”婚检的内容,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赞成派和反对派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示弱。日前,卫生部官员重新提出恢复“强制”婚检问题,再一次将这一争论引入高潮。
正方观点:肯定婚检的“强制性”,认为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一、婚检对优生优育起着第一屏障的作用。
婚检虽不是万能的,但可以起到一个粗筛的作用,比如说近来胎传梅毒有明显上升的趋势,该病若是父母双方在婚前感染的,即可通过婚检筛查出来,在治疗痊愈后再生育,可避免婴儿患梅毒的不幸。可见,婚检是健康婚姻和优生优育的第一道保护屏障。
二、婚检发人深省的数字,说明婚检是为双方和后代领取健康“通行证”。
据卫生部统计,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万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万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
医学专家指出,父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遗传给孩子的几率接近30%;梅毒通过母体传播的概率相当大;由婚检避免残障儿、精神病患儿的出生是一种好的方式。婚检排除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艾滋病、梅毒等医学上影响生育的疾病,避免了众多智障、不健全下一代的出生,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不论有无硬性规定,婚检为保护新婚人群以及后代健康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性是无可辩驳的。
从事婚检工作的专家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彰显了人性化,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隐私权,但婚检是为双方和下一代领取健康“通行证”,准新人们在婚前接受身体检查,用一两百元和一天时间的代价换来对配偶的身体状况的了解不是坏事。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对方负责。
三、有些人把婚检与结婚登记挂钩,看成是对结婚权利的干预,其实是一种误解。
婚检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和对方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基本了解,而不是以此阻止人们结婚。比如一方感染艾滋病,另一方自愿与之结合,婚姻登记机关仍然予以登记,婚检的作用在于使双方知情,并指导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生育措施。
四、从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看,对双方是很有好处和必要的。
目前婚检除进行外科检查外,还有尿常规、血常规和一些怀疑有遗传病而做的DNA基因检查。
婚检首先针对的是遗传病,包括两大类:单基因遗传病和多基因遗传病。前者由于致病基因单一,因而遗传患病率较高,而后者由于致病基因多元,患病几率相对较低。目前遗传病有4000余种,没有根本治疗的办法,正威胁着数以千万计的人的健康,给家庭、国家、民族带来痛苦和沉重的负担。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并根据其情况做遗传风险度测算及遗传方式的分析,由医生进行优生指导,尽可能避免生出一个智残或不健康的孩子。
另外,现在要检查的传染病、性病和其他项目还有艾滋病病毒感染、梅毒、淋病、澳抗、肝功等。通常通过血、尿常规和肝功、胸透、内科、性病检查等项目均可排除会影响婚姻质量和配偶健康的乙肝、活动性肺结核、肾病、性病等很多种疾病。如果准新人不做婚前检查,稀里糊涂成家,被传染后会影响双方感情。
因此,“强制”婚检可以让大家自觉得遵守婚检制度,对双方当事人是有好处的。
反方观点:“强制”婚检有违人权,建议“自愿”婚检或强制“孕检”。
一、“强制”婚检美其名曰为下一代优生,为婚姻配偶健康负责,实际上客观与主观存在分歧
综观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的人比比皆是,任何传染病都有传染和扩散的可能性。对于现在畸胎新生儿出生率增加的现象,不能只归罪于婚检的自愿性。如果不经过婚前检查就不允许领取结婚证,这不正好给希望同居而不愿结婚的人提供了方便吗?这不是变相地教人轻视婚姻吗?!另外,目前婚检的项目真的就可以保证婚后能生育健康的婴儿吗?如果不能,有谁会给予超出国家法定赔偿范围的全面性的赔偿呢?
因此,强烈反对“强制”,建议好好提倡自愿婚检和加强重视孕检。重视的关键是先纠正当前的医疗腐败现象,再者就是认真进行全民的健康卫生常识的普及教育,只要有此前提,婚检何须强制!
二、用行政手段来干涉婚检与立法的人性化本意不符。
为什么又要强制婚检?是否参加体检是结婚者的权利,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干预是粗暴的。婚检全凭自愿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对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不婚检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用行政手段来干涉婚检与立法的人性化本意不符。
三、婚检带来小好处,招来大坏处
折腾“强制”婚检的,只是想获利益而不担风险。参加了婚检但结果还是生下有缺陷孩子的,社会能承担赔偿责任吗?凡是参加婚检的当事人,如果在婚后依然生育出有缺陷的孩子,婚检部门或医院能否负“医疗事故”之责任?所以,搞婚检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一旦恢复“强制”婚检,有的人就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大作文章。
四、“强制“婚检,不如”强制“孕检。
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婚检与孕检两者之间,“强制”婚检的时代重视了对婚检的资源配置,相反就忽视了对孕检的资源配置,现在婚检自愿了,婚检机构闲置在那里,不把精力转移到孕检上,而是等待着“强制”婚检的恢复,这就是持续的“恶”性循环。
总结:纵观双方辩论的焦点,不是婚检应不应该进行,而是婚检要不要“强制”的问题。“强制”的婚检一方面不存在法律依据,但只靠自愿的婚检成效太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瓶颈”呢?这就涉及到提高全民觉悟和全民综合素质的问题,涉及到完善婚检制度和婚检项目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解决,也需要全民自觉的学习和了解一些关于婚检的知识和必要性,如果全民都能自觉得进行婚检,国家怎么还会有“强制”的婚检制度出台呢?所以,归根结底还在于全民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责任感有了,认识水平提高了,“强制”婚检也就不再成为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