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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自设立以来,围绕其犯罪构成以及与其他信用卡犯罪的区分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实践中也遇到不少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伪造的信用卡不仅仅是指外观上的伪造,更侧重指信用卡信息的伪造。不应把积仅提供虚假资信等身份证明以外资料的行为,也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混乱,应在刑法中增加单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为宜,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追究单位本身的责任,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诈骗、捡拾的信用卡是否构成犯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