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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在办理一起夫妻二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针对男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并使用暴力胁迫妻子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恶劣情节,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判决,并依法追诉其漏罪行为,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针对女被告人系被胁迫犯罪,且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我们建议法院从轻处理,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二、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处理得当与否,可以产生更甚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同后果,所以我们在思想上要给予极大重视,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确实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趋势,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贯彻适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断探索、反思、总结、改进,达到既有力地打击犯罪,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最佳效果,使我们在这方面的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方面,我院采取的政策是把宽、严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全面地看待具体案件。
(一)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我们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宽以处之。1、主观恶性较小的;2、社会危险性较小的;3、社会危害性不大的;4、偶犯、初犯的;5、属于从犯,胁从犯的;6、确有悔罪表现,愿意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7、确有挽救必要而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如我院在审查起诉李某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李某等4人均系未成年人,皆为初犯,而且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积极进行调解结案,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现4人中有1人被特招参军入伍,检察机关的温馨关爱,使他们由衷体会到"一失足并不成千古恨"。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我们依法从严、坚决打击。1、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2、社会反响强烈的;3、属于惯犯、主犯的;4、结伙、流窜作案的;5、屡教不改的;6、属于黑恶势力性质的;7、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8、不捕不诉不足以制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如我院办理的朱某、康某抢劫、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用橡胶棍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数次,情节恶劣,尽管其均为未成年人,但考虑到其手段、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因素,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判决,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以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国的危险。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宽缓过度,且越来越宽。据统计,2001年到2005年,全国贪污贿赂案件判免刑、缓刑的从占51.38%上升到66.48%,渎职侵权案件从占52.6%上升到82.83%;2003年到2005年,全国有33519名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年均缓刑率为51.5%,远远高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缓刑判决19.74%的比率。这还不包括达到死刑标准而被判死缓"留条小命"的罪犯(《检察日报》7月25日报道)。鉴于此,我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在办案的各个环节注意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注重结合办案服务大局,延伸服务,尽力为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整顿规范单位秩序,营造和谐发展的机关氛围。特别是慎重使用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可拘可不拘的不拘,可逮可不逮的不逮,做到不因为办案而影响单位正常发展,造成工作中断,避免发案单位因办案人员执法方式方法不当,而造成新的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我院在办理张某受贿案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受贿行为,配合侦查人员查证,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我院意见,对其从轻作出了判决。
四、以加强调节、化解矛盾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轻伤害案件。
轻伤害案件多由人民群众生活中的琐事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引起,当事人双方多有相邻关系,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有些案件当事人本身希望和解,但碍于面子或赌气又不主动提出。针对这种情况,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我院一般作不批捕决定,以化解矛盾,征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为前提和必要条件,以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互谅互让,诚实信用为调解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不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依法公正处理,对于矛盾激烈、调解难度大,但不进行调解又容易引发更加严重后果的案件,主动深入发案地,并与发案地基层党组织和民调组织联系,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联手做好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办理卢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卢某与刘某乃同村村民,平时关系不错,仅是因为为修路拦车发生误会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如果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不利于团结和稳定 ,经调查得知,二人在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节协议,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对卢某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刘某作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刘某最终明确表示对卢某的行为不再追究,我院对卢某做出了不批捕决定,二人和好如初。
五、以人性化办案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特殊案件。
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大量的案件,特别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单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为了服务和谐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开展工作,实施人性化办案。
第一、将责任意识和人文關怀贯穿于办案的每一环节,注重从社会效益及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发案单位、涉案人员及亲属的切身利益,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与发展,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各方面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如我院在传讯涉嫌受贿的某局局长王某时,王害怕被下属知道,提出自行到检察院的要求,办案干警经综合分析,认为其不可能潜逃,同意了其要求。该王按时到检察机关接受了讯问。在办案中我们为患有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专门准备粗粮食品,在对某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不开警车,不着制服,先妥善安置年逾八旬的老人和正在准备高考的孩子,搜查后又将物品逐一恢复原样,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注意办案延伸,不单纯为了办案而办案,而是打破传统的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既严格执法,捍卫法律尊严,有力地打击犯罪,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热情服务,文明办案、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我院在办理于某放火案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于某前妻死亡,后与耿某结婚。耿某不同意抚养于前妻年仅5岁的女孩,并因此同于产生矛盾,终因此导致悲剧的发生。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其女年幼无人抚养为由,将于取保候审。耿某及其亲属多次要求将于存强逮捕,并扬言不达目的将进京上访。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于存强的行为己构成放火罪,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逮捕。但考虑到于某被捕后年仅5岁的女儿无人照料,办案人员多次同于存强亲属及所在村民委员会协商孩子抚养事宜。但于的亲属表示,无法定监护义务也无抚养能力,村民委员会亦表示无力抚养。为此,我院向区政法委作了汇报,在区政法委的协调下,区民政局接受了区检察院的建议,将孩子安置在其下属的福利院并指定专人照看。随后,我院依法作出了逮捕犯罪嫌疑人于存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于某向检察院表示一定安心改造,重新做人。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在办理一起夫妻二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针对男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并使用暴力胁迫妻子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恶劣情节,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判决,并依法追诉其漏罪行为,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针对女被告人系被胁迫犯罪,且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我们建议法院从轻处理,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二、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处理得当与否,可以产生更甚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同后果,所以我们在思想上要给予极大重视,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确实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趋势,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贯彻适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断探索、反思、总结、改进,达到既有力地打击犯罪,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最佳效果,使我们在这方面的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方面,我院采取的政策是把宽、严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全面地看待具体案件。
(一)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我们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宽以处之。1、主观恶性较小的;2、社会危险性较小的;3、社会危害性不大的;4、偶犯、初犯的;5、属于从犯,胁从犯的;6、确有悔罪表现,愿意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7、确有挽救必要而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如我院在审查起诉李某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李某等4人均系未成年人,皆为初犯,而且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积极进行调解结案,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现4人中有1人被特招参军入伍,检察机关的温馨关爱,使他们由衷体会到"一失足并不成千古恨"。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我们依法从严、坚决打击。1、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2、社会反响强烈的;3、属于惯犯、主犯的;4、结伙、流窜作案的;5、屡教不改的;6、属于黑恶势力性质的;7、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8、不捕不诉不足以制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如我院办理的朱某、康某抢劫、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用橡胶棍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数次,情节恶劣,尽管其均为未成年人,但考虑到其手段、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因素,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判决,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以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国的危险。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宽缓过度,且越来越宽。据统计,2001年到2005年,全国贪污贿赂案件判免刑、缓刑的从占51.38%上升到66.48%,渎职侵权案件从占52.6%上升到82.83%;2003年到2005年,全国有33519名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年均缓刑率为51.5%,远远高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缓刑判决19.74%的比率。这还不包括达到死刑标准而被判死缓"留条小命"的罪犯(《检察日报》7月25日报道)。鉴于此,我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在办案的各个环节注意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注重结合办案服务大局,延伸服务,尽力为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整顿规范单位秩序,营造和谐发展的机关氛围。特别是慎重使用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可拘可不拘的不拘,可逮可不逮的不逮,做到不因为办案而影响单位正常发展,造成工作中断,避免发案单位因办案人员执法方式方法不当,而造成新的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我院在办理张某受贿案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受贿行为,配合侦查人员查证,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我院意见,对其从轻作出了判决。
四、以加强调节、化解矛盾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轻伤害案件。
轻伤害案件多由人民群众生活中的琐事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引起,当事人双方多有相邻关系,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有些案件当事人本身希望和解,但碍于面子或赌气又不主动提出。针对这种情况,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我院一般作不批捕决定,以化解矛盾,征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为前提和必要条件,以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互谅互让,诚实信用为调解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不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依法公正处理,对于矛盾激烈、调解难度大,但不进行调解又容易引发更加严重后果的案件,主动深入发案地,并与发案地基层党组织和民调组织联系,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联手做好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办理卢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卢某与刘某乃同村村民,平时关系不错,仅是因为为修路拦车发生误会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如果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不利于团结和稳定 ,经调查得知,二人在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节协议,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对卢某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刘某作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刘某最终明确表示对卢某的行为不再追究,我院对卢某做出了不批捕决定,二人和好如初。
五、以人性化办案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特殊案件。
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大量的案件,特别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单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为了服务和谐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开展工作,实施人性化办案。
第一、将责任意识和人文關怀贯穿于办案的每一环节,注重从社会效益及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发案单位、涉案人员及亲属的切身利益,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与发展,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各方面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如我院在传讯涉嫌受贿的某局局长王某时,王害怕被下属知道,提出自行到检察院的要求,办案干警经综合分析,认为其不可能潜逃,同意了其要求。该王按时到检察机关接受了讯问。在办案中我们为患有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专门准备粗粮食品,在对某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不开警车,不着制服,先妥善安置年逾八旬的老人和正在准备高考的孩子,搜查后又将物品逐一恢复原样,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注意办案延伸,不单纯为了办案而办案,而是打破传统的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既严格执法,捍卫法律尊严,有力地打击犯罪,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热情服务,文明办案、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我院在办理于某放火案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于某前妻死亡,后与耿某结婚。耿某不同意抚养于前妻年仅5岁的女孩,并因此同于产生矛盾,终因此导致悲剧的发生。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其女年幼无人抚养为由,将于取保候审。耿某及其亲属多次要求将于存强逮捕,并扬言不达目的将进京上访。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于存强的行为己构成放火罪,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逮捕。但考虑到于某被捕后年仅5岁的女儿无人照料,办案人员多次同于存强亲属及所在村民委员会协商孩子抚养事宜。但于的亲属表示,无法定监护义务也无抚养能力,村民委员会亦表示无力抚养。为此,我院向区政法委作了汇报,在区政法委的协调下,区民政局接受了区检察院的建议,将孩子安置在其下属的福利院并指定专人照看。随后,我院依法作出了逮捕犯罪嫌疑人于存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于某向检察院表示一定安心改造,重新做人。